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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全程防控切实防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廉政风险

2016-02-27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018号提案
    案   由:关于实施全程防控切实防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廉政风险
    主   办:发展改革委
    会   办:住房城乡建设部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第一提案人:九三学社中央
    内   容:
    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巨大,牵涉利益环节多,一旦发生腐败,后果十分恶劣。例如,“高铁一姐”案,涉及铁路项目投资1858亿元,非法获利20余亿元;国家发改委窝案,11名官员被查,6人涉案金额都超过1000万元。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亟待建立有效的全程防控体系,切实防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廉政风险。
    目前,政府性投资项目廉政风险主要在四个环节易发多发。一是项目审批环节。前后三十多道审批程序,涉及二十多家单位,某些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为达到以权谋私目的,甚至在法定审批程序之外,擅自增加审查内容,提高审批条件。二是项目勘察设计环节。一些建设单位伙同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人员,偷工减料、做假资料,为后期工程变更“留足空间”;或是故意扩大建设规模,加大工程量,为提高工程概算、预算“埋下伏笔”;或在概算、预算中故意超标准、超规模、超范围,为后期获取超额收益“提前准备”。在评审、审核勘察设计成果及概算、预算过程中,同行之间“互不揭短”成为“潜规则”。三是项目发包环节。有些部门和单位往往利用“变通处理”,规避招投标,如将整体项目“化整为零”,或只对项目主要工程进行招标。不少招标流于形式,实际上“明招暗定”,导致招投标缺乏公正性。例如,在招标文件上“做手脚”,为内定中标人“开绿灯”,泄露招投标信息;评标人员徇私舞弊,左右评标结果。还如,利用围标谋取中标;在施工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通过合谋,变更招投标确定的约定内容;等等。四是项目施工建设及竣工验收环节。存在故意变更或恶意变更增加投资,使招标合同不能真正得到执行;故意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变更工程建设内容;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不负责任,“虚假签证”;在工程量清单结算中,故意错误理解定额、多结算多肢解合同子目等现象;工程验收不严格,对于一些偷工减料或者隐蔽工程把关不严;等等。
    有必要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资项目全程风险防控体系,在各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项目审批环节廉政风险防范。加快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进行决策和审批,约束政府及公职人员滥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公开权力清单,也要公开审批流程、审批要件、审批依据。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程序,积极推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并联审批等审批模式,逐步取消非行政许可。切实做好行风、政风评议,强化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
    二是加强项目勘察设计环节的廉政风险防范。继续推广和完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制,继续推广和完善项目代建制、设计监理制和勘察设计项目招投标制。加强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将设计变更、索赔纳入勘察设计费用考核。建立勘察设计“双向追责”制度,既要追究政府公职人员的责任,也要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建立勘察设计评审专家监督考核制度,加强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三是加强项目发包环节的廉政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法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推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标准体系建设,严格防范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等行为。推动招标方式创新,积极推进电子标书、远程异地评标和电子化评标,隔断投标人与评标人之间的联系。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推进诚信奖惩机制。加大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所涉及廉政问题的处理力度,建立“行贿企业招标黑名单”制度。
    四是加强项目施工建设及竣工验收环节的廉政风险防范。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安全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等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现场收方、工程变更审批、新增单价审批等项目内控制度,并督促严格执行。强化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合同责任、权利和义务,减少合同漏洞,慎签补充合同。重视项目验收、结算、决算等建设收尾工作,强化工程审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严重的企业,在资质审查、市场准入中“一票否决”。
    五是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民主监督。强化制度建设,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性项目中如计划报告、项目审查、审计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作用,对于投资项目,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应就项目计划、项目执行、项目变更等内容向人大报告、向政协通报,接受人大“合规性”审查,听取政协“合理性”建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组织视察等活动的同时,可更多采取“抽检”方式,与有关部门合作,就某些特定问题展开调查,将法律赋予的权利落到实处。各级人大、政协及其代表、委员,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对政府投资性项目监督的情况,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