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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路收费监管的提案

2016-02-27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642号提案
    案   由: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路收费监管的提案
    主   办:交通运输部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杜惠平
    内容:
    公路收费问题一段时间以来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不仅收费公路的数量越来越多、比重越来越大,而且收费的标准越来越高、期限越拉越长。最受公众诟病的是,关于收费的规定和用途不够透明。见诸媒体的不规范行为中,侵占、挪用所收费用的有之,贪污、浪费的有之,甚至还出现由不规范收费带来的高工资、高福利、超编吃空饷以及挪用资金建设楼堂馆所等现象。另一方面,应当偿还的贷款却一直挂在账上,作为继续收费的借口。造成以上这些现象的原因归结如下:
    (一)政府部门跟踪监管滞后。当前,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下属企业在高速路建设管理中处于垄断地位。公路建设属于先发展后规范,相关部门的监管总是事后诸葛亮,屡次发现问题,一再亡羊补牢,对于收费公路的贷款计划、资金的申请、取得、使用、支付利息、偿还本金等诸多环节跟踪监管不力,信息不够透明。
    (二)制度建设存在模糊地带。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较之旧版条例虽有不少亮点值得肯定,但仍存在规定不够明确和处理力度不足等问题。例如,《意见》中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其中对于如何认定“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适当延长”是指延长多久等关键点没有进行详细说明。这些情况都给收费公路的经营者随意延长收费期留下了调整空间。
    (三)公路收费存在灰色地带。部分地区交通管理部门自己制定、审批公路收费标准与收费还贷的年限,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年限,不公开收费还贷信息,还完贷款本息继续攫取暴利,缺乏透明度与公信度。公路投资成本、收费收入与合理回报到底是多少,高速企业到底该拿出多少钱还贷,多少钱养人,多少钱用于“三公消费”,高速企业高管到底该拿多少薪酬,公众根本没有知情权与话语权。
    为此建议:
    1.监管前置,政府部门要做到心中有数。各地交通部门要真正发挥好自己把关者的角色,按照《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中“对于政府投资的收费公路实施收支两条线,通行费收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实行特许经营”的要求。将从前的监管后置改变为现在的监管前置。对于每一条收费高速公路的支出,要以“量入为出、开源节流”作为基本原则,严格控制其成本支出,实现成本倒逼管理模式,要对高速公路的支出成本进行严格的核实与审查,消除其间过大的水分,压缩暴利空间。必要时需要财政审计和纪监部门同期介入,将公路收费作为专项巡视的重点项目,将监督管理贯穿始终。
    2.大胆破冰,加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不能再重演“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楼”的戏码。相关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用全新思路和目标,加快调整和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加快《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科学修订进程,减少模糊地带,让公路收费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有法可依、遵法而行、有法必依,对于违法者按规定给予纠正和处理。对于一些刚性原则,不能轻易突破和更改,对随意延期等行为要坚决叫停。
    3.账目公开,让公路收费这本账回归理性。公路姓“公”,归根到底是公共资源,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公众对参与监督、参与整顿有热情、有需求。要使公报具有公信力,交通部门要做到有细账才有透明度、才有说服力,要主动定期公开收费金额和用途,将还本付息支出、养护经费支出、税费支出、运营管理支出(即信息工程费、收费设施设备维护费、人员工资保险、上缴社会统筹、车辆修理燃料费、通讯服务费、水电燃气费、取暖费、票据印刷费、培训费、事故清障费。)等支出分条列项公之于众。同时,对于经营性高速公路,应该厘清其中的出资比例,国有部分还清政府贷款之后,就应当让路于民、让利于民。对于民间资本部分,应遵照盈利与出资的比例确定合理的收益标准。使社会公众获得更多的知情权、表达权与监督权,让公路收费回归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