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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2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352号提案的答复

朱永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就业准入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就业准入制度,是指国家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的一项劳动就业制度,即:要求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就业。
    一直以来,我部高度重视就业准入制度建设。1999年,原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并报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国办发〔1999〕60号),要求从1999年起,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并对从事国家规定的工种(职业)的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控制。2000年,原劳动保障部颁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90个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同年5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在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对应聘人员条件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在办理职业介绍时,对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的工种(职业),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同时,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用人单位遵守就业准入制度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重点放在对新招用从事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审查上。2001年,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原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原人事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对国办发〔1999〕60号文件下发以来的就业准入控制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就业准入属于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应有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不能设置就业准入。由于法制不健全原因,一些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无法设置为就业准入。
    目前,我部正在认真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严格依法控制准入类职业资格设置,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予以取消;同时,也在积极研究建立完善职业准入制度,通过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将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且确有必要实行就业准入的,设置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就业准入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等。考虑到目前应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数量较多,通用性较强,一时难以做到每个职业都有相对应的法律规定,我们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研究制订准入类职业资格目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以国务院决定形式公布,为建立健全就业准入制度创造条件。同时,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我国人力资源国情的、推进就业准入制度的总体规划及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