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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就业准入制度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4352号
    案   由:关于完善就业准入制度的提案
    主   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朱永新
    内   容:
    我国的就业准入制度,亦称劳动准入制度、职业准入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原劳动部和原人事部于1994年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2000年3月原劳动部又颁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与该规定同时颁布的还有一个“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该目录包括90个工种(职业),在这些工种(职业)上要求实施就业准入。
    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意义重大。一方面它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各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许多都由于用人单位疏于遵守就业准入制度,未按要求聘用了那些不具有就业准入资格的人员所致。如2010年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起因就是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另一方面,它也是提升人力资源素质的重要手段。我国当下对高素质人力资源的需求正日益旺盛,要想成为人力资源大国,必须从源头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并严格执行。由此通过敦促用人单位提高用工素质,激发劳动者主动提升素质的积极性,从而快速促进人力资源素质的提升。
    眼下,我国就业准入制度虽已实施近二十年,在部分行业和岗位得到了充分落实,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该制度在推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一、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还很少。原劳动部于2000年3月颁布的《规定》中,仅罗列90个职业,而国家职业标准目录中有1838个职业。事实上,条件成熟时,所有职业或岗位都应当实施职业准入制度。因为每一个职业都是有特定要求和技术的,求职者应接受相应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二、部分用人单位对职业准入制度缺乏足够的重视,遵守的积极性不够。这主要表现在:一些按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工种),常常聘用一些未持证者;持证者虽未受歧视,却也未得到应有的肯定,不仅带来安全隐患,也给制度执行带来负面影响。如酒店管理专业领域中的“前厅服务员”、“餐饮服务员”等岗位,均被纳入持证上岗目录中,各职业院校均要求学生报考这类资格证。但全国各大五星级酒店却无这类证书的要求,对持证人亦无倾斜政策。
    三、在推行制度上,部门之间、部门与行业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和配合。就业准入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人社部门力不从心,教育部门、各行业有心参与却无从着力。具体表现为:一是行业参与不够。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必须充分发挥行业的主体作用,人社部门不可能替代包罗万象的行业去认证某一行业的特有工种的职业资格。二是人社部门与教育部门的教育资源的共享不够。教育部门无法发挥优势协助人社部门与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培训,与此同时,教育部门用3—4年时间培养合格的毕业生还要参加劳动部门培训与考试才能得到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此类情形造成了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一、相关政策的出台过于仓促,缺乏政策的试行、意见反馈及政策矫正环节,而且内容陈旧,缺乏操作性、强制性和权威性。
    二、相关部门对职业准入制度的内涵、实施意义缺乏充分正确的认识,导致执行不力,乃至被漠视、忽视。
    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体系还不完善。取得证书所需时间长、费用高,鉴定不便,十分麻烦,导致各方规避。
    四、缺少对用人单位和持证者有效的激励措施。奖惩不明,赏罚不清,使得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都缺乏动力。
    五、缺少相关法规与推行的总体规划。目前,我国就业准入制度还局限在部分技术工种的范围内,尚未有一个涵盖全部职业,按初、中、高层次等级分类的权威性的职业等级标准,学历与技能等级如何构成职业资格的关系还不清楚等一系列的问题,最基本的是我们缺少一部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就业准入法规。
    从国际来看,尤其在发达国家中,就业准入制度贯彻得很彻底。比如在德国,就业准入制度被视作至高无上的“高压线”在严格执行。公民要想取得就业资格,就必须要接受相应的职业技术教育,否则就不能被用人单位录用。而正是这一制度的严格执行,为德国赢得了制造强国的地位和声誉。
    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要使就业准入制度真正得到落实,我们建议:
    一、有效解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理顺各部门在推行中的职能或角色定位。
    一是国家成立推进就业准入制度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就业准入的领导,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职业准入工作,制定职业准入制度的总体规划,制定就业准入实施过程中的配套政策,解决就业准入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是制定相关法规,构建统一协调的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体系,打破目前部门分割的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体系,通过法律协调理顺关系,并调动起企业的积极性,以构建统一协调的培训与鉴定体系。
    二、积极实施激励引导措施。
    一是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兑现相应的劳动报酬;二是对于组织进行职业资格认证和培训的单位要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让用人单位既能获得员工培训的长期收益,又能得到执行国家政策的现实奖励,让各方都能从中受益。
    三、总结经验教训,尽快制定出一个符合中国人力资源国情的、推进就业准入制度的总体规划。充分考虑以下问题:
    一是社会舆论和宣传。加大就业准入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使之深入人心,以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职业技能的培训以及职业资格的鉴定工作,应突破行业局限进行整体统筹,使得鉴定工作日常化、常态化、便捷化。三是对劳动者的就业准入要实行新老有别、年龄大小有别,切忌搞一刀切,注意避免随意性、盲目性。四是抓好前期试点工作的开展。试点工作要扎实,范围要逐步扩大,有条不紊。五是确定就业准入的具体时间表。具体来说,要按地区,按行业,按职业类型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分类推进,先易后难,积累经验,逐步推进,直至全部职业实施就业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