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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9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59号提案的答复

农工党中央: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我国现行孤儿收养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关于放宽收养条件的限制以促进更多的孩子被领养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失去家庭是儿童最大的不幸,让失去家庭的儿童回归正常家庭是收养工作主要目的之一。受传统收养观念影响,我国收养家庭多愿意收养健康低龄的儿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育观念、家庭观念也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弃婴中健康儿童的数量越来越少,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大多数为国内家庭不愿收养的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健康弃婴越来越少,而有收养意愿的家庭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不孕不育家庭和失去独生子女家庭收养意愿更加强烈,各地普遍存在数十个收养家庭在社会福利机构排队等待可供收养的健康低龄儿童的情况。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对收养人所应具备无子女的条件已经予以了大幅放宽。因此,单纯放宽收养和被收养人的条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目前,个人捡拾弃婴、儿童后私自收养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这是导致收养需求当事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收养到孩子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私自收养的存在不仅为掩盖拐卖儿童行为提供了可能,不利于打击拐卖儿童等违法行为,也会纵容弃婴现象发生,不利于社会责任培养。还会影响现有法律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并使孩子脱离社会和政府监管,不利于弃婴、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亟待解决私自收养问题。为综合解决收养难及私自收养问题,我部在2012年5月《民政部关于提请审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请示》中已经提出了明确措施。该草案正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研究推进。我部将继续保持对收养人收养条件的关注和研究,如随着收养形势发展,需要调整收养条件时,我部将适时提出相关建议,为推进收养工作健康开展,让更多的儿童回归家庭做出应有努力。
    二、关于规范收养程序和管理,保障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促进被收养的孤儿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具体操作中,各地主要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的证明”的规定来认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单位、村(居)委会已经不能掌握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其所出的证明参考指标也比较单一,往往只是经济收入方面的证明,对当事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证明流于形式。实践中,部分收养人对收养缺乏理性认识,对要长期照顾、抚养孩子遇到的困难没有充分估计;有的收养人经济收入不稳定,甚至自身生活都较为困难,有的还存在暴力倾向,极有可能给被收养儿童造成二次伤害。
    为深入贯彻《收养法》,更为科学、全面地把握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全面保障被收养儿童权益,按照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的“完善儿童收养政策,建立收养评估制度”的要求,我部在2012年5月《民政部关于提请审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请示》中,已经写入了开展收养评估的有关规定。2012年6月,我部下发了《民政部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在上海、江苏、湖北、广东、重庆等5省(直辖市)开展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对收养人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受教育情况、婚姻家庭关系、家庭责任感、经济收入等进行科学评估,以更加客观全面地把握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一些地方还积极探索了收养后的跟踪回访工作。2014年6月24日,我部下发《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第二批收养评估试点,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确定一个以上的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省份要积极扩大试点工作范围,并要求优先开展第三方评估模式。我部将继续加强对收养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逐步推进收养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并完善收养程序。
    三、关于加强对孤儿院的管理
    多年来,民政部等相关部门通过制定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规范标准、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强化监督检查等措施,不断推进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治、教、康功能设施,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养育质量和功能水平。一是制定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规范标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福利机构抚育工作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从抚育管理、抚育设施、日常生活等9个方面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基本标准。2013年修订了国家强制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为机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提供参考依据,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完善功能管理和提升养育水平。二是加强专业人才培养。2007年,建立了“孤残儿童护理员”新职业,出台了《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初步建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制度,开发了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题库和基地,在全国设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同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老师、社工、康复师、福利院长等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逐步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水平。三是创造条件,服务孤残儿童。民政部正在研究起草儿童福利机构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合理设计工作职能,规范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与收养儿童的比例,提高养育质量。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加强对孤残儿童的专业化康复指导和心理疏导。四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目前,各儿童福利机构均建有完善的财务制度。省级民政部门通过开展经常化、常态化的检查,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其规范运行。民政部也通过采取实地检查、专家考核、各地互查等方式,检查财政拨款的管理使用情况,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了孩子身上。
    四、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对收养人或家庭给予补助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2012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要求从2012年开始,各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通过目前孤儿基本生活费渠道,对感染儿童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对各地予以支持。2013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22.6亿元,惠及全国57.4万孤儿。
    《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可以看出,只有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才有可能被确定为收养人。同时,鉴于政府已对机构养育和散居养育孤儿给予生活补助,不宜再设立专项基金。另外,靠基金支持收养,也容易滋生收养者申请收养的经济动机,扭曲收养行为,产生道德风险。
    今后我们将立足本职,以维护被收养儿童权益为立足点和出发点,积极改进创新工作,推进收养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努力使更多的孤儿经由收养渠道回归家庭,在家庭的亲情关爱下健康快乐成长。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民政部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