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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0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5160号提案的答复

许荣茂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贫困归侨侨眷帮扶工作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务院侨办,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侨务工作,关心归侨侨眷的生产生活。国务院侨办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始终将保障归侨侨眷民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加强对地方开展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一、关于加强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
    近年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将散居农村贫困归侨侨眷纳入扶贫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十部门《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妥善解决贫困归侨医疗、社保、生活救助、就业及子女教育等问题,进一步改善贫困归侨侨眷生活条件,使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得到更多关爱。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惠侨政策。中央和地方惠侨助侨政策的实施,有效解决了各地贫困归侨的生活困难问题,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的关心爱护,在海内外产生了良好反响。
    随着国情侨情的不断变化,现行涉侨法规,特别是有关的惠侨政策与现实需求也出现了许多不相适应的情况,有的政策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过程中难以落实。对此,国家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在政策法规方面的调查研究力度,更好地把握归侨侨眷的所思、所需、所急,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在资金方面,中央财政从1978年开始设立华侨事业费预算支出项目,对华侨农场的发展以及归难侨和散居社会的困难归侨给予扶持,随着侨务工作形势的变化发展,华侨事业费的额度也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增加,其中,“七五”至“九五”期间每年安排5000万元人民币,“十五”期间每年安排7000万元,至“十一五”期间增加到每年安排1亿元。截至2013年,中央财政在华侨事业费这一科目下累计支出额度已经超过16亿元,在接待安置华侨回国定居、解决归难侨生产生活困难、扶持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海内外侨界产生良好反响。“十三五”期间,国家将继续考虑这方面安排。
    二、关于住房保障和危房改造工作
    广西北海市侨港镇是散居归侨的集中安置点,归侨侨眷主要居住在80年代建成的55栋安置楼,现大部分已成为危房。为此,侨港镇积极申请国家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拟投资约2.8亿建设6幢23—24层共1892套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有中央棚户区专项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的配套资金,侨港镇政府自己筹措等,目前已到位1亿元左右,2012年10月已开工建设,预计2014年下半年完工。除此以外,华侨农场集中安置的归难侨危房改造已经全部得到解决,其他各地区散居困难的归侨侨眷住房问题,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纳入当地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中一并解决。
    三、关于社会保障和医疗服务问题
    2010年,国务院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十部门《意见》)中,对于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做出明确要求:一是养老保险方面,引导和帮助困难归侨侨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确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归侨侨眷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二是低保方面,对符合享受城乡低保条件的归侨家庭,当地政府要将其及时纳入低保,对归侨侨眷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低保对象要给予倾斜照顾。三是特殊困难补贴方面,对享受低保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家庭和低保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按地方规定给予适当临时补助,对早期回国定居的困难老归侨给予专项生活补助。四是医疗保障和救助方面,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将困难归侨侨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经济困难的归侨家庭人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文件下发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纳入相关政策范畴,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困难归侨侨眷得到及时的救助。今后,各级侨办也将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调推动归侨侨眷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关心关怀特殊困难群体,不断改善侨界民生。
    四、关于子女教育问题
    十部门《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地将家庭困难的归侨侨眷子女及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通过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校内奖助学金等方式,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各级侨办将继续做好督促检查的工作,配合教育部门落实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的有关政策,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归侨侨眷子女教育的重视和支持。
    五、关于培训就业问题
    针对贫困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因文化水平不高、缺乏一技之长,难以实现就业再就业的问题,十部门《意见》中要求各地要将就业困难的城镇归侨侨眷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并提供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散居农村贫困归侨侨眷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在有关资金和项目安排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国务院侨办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从2010年开始在全国侨办系统推广实施“归侨侨眷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重点向归侨侨眷集中安置地区和贫困归侨侨眷倾斜,各级侨务部门积极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侨务等部门加强合作,形成合力,依托不同平台,大力开展归侨侨眷职业技能培训,2013年累计培训归侨侨眷3.5万人,实现创业就业人数1.6万人,为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关于生产发展问题
    提案中提到的扶持贫困归侨侨眷发展生产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做好侨务扶贫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是各级侨办今后需要重点加强的工作。每年中央财政下达华侨事业费重点对华侨农场的产业项目进行扶持,通过项目带动归侨侨眷就业和增收,对于华侨农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三引进”重点项目,国务院侨办每年也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各级扶贫部门对散居在贫困乡村的贫困归侨、侨眷应纳入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在整村推进、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培训、产业化扶贫等扶贫工作和措施中,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实施扶贫项目。
    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归侨侨眷帮扶工作
    国务院扶贫办将积极发挥协调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加大对贫困归侨侨眷的帮扶力度,不断改善贫困归侨侨眷的生产生活条件。
    感谢您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支持。
    国务院扶贫办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