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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医保社保全国联网系统,保障流动人员权益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1622号
    案   由:关于建立医保社保全国联网系统,保障流动人员权益的提案
    主   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会   办:中央编办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孙丹萍
    内   容:
    一、现状
    随着人们城际流动越来越频繁,到外地就业居住,或退休后投奔子女养老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可现在的情况是,流动人员住院需提前预交住院费用,待出院后再凭医院报销凭证返回参保地进行报销。流动人员在异地得病后看病却无法享受医疗保障,医疗费无法报,医疗卡也不能用;特别是患一些慢性病,如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的老人,在原居住地享有能报销一部分药费的医疗保障,到异地却无法享有和报销了,这给老人造成极大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不仅是那些投奔在原籍地之外的子女的老人会面临异地就医的困难,那些经常出差或者流动就业的人员,想在这种地域分割性很强的医疗保障体制下享受医保,也是“比登天还要难”。不少长期在外地出差的慢性病患者反映,因工作需要到异地出差一个时期,看病就得全部自费,在居住地所享有的医疗保障就无法享用了。而出差时又不能开很多药,这就给出差人在异地看病带来很大困难。
    二、存在的问题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社保医保主要是地域分割式管理,未能实现全国联网支付。现在人们的就业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员的跨地域流动和迁徙是今后社会的常态,这就要求医保社保也能跟上,而目前地域分割式的医保社保制度已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使许多人尤其是工作流动性大的人员更不愿参保,因为在甲地参加,到乙地就不能用了。由于医保普遍统筹层次较低,各地的医疗保险政策各不相同,定点医疗机构难以对接,形成各地医保“地方割据”的局面。其实,我国早在2009年颁布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可以实现全国异地医保接续,2011年7月正式实施的社保法,再次明确提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纳年限累计计算”。不过,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
    目前大多数地区医保统筹还仅限区县统筹,各城市之间的医保基金相互独立,医保目录不一,报销待遇也各有差别,且医保现收现付,各地方为不影响自己的医保基金,往往拖延医保接续。按照人社部的数据,2011年,我国跨地区转移医保关系仅为50万人,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仅为2.2亿元。而同期我国参加城镇医保的人数已达到47343万人,流动就业人员参保人数也达到4641万人,成功实现跨地区转移医保关系的仅为千分之一。
    上述问题造成两方面的危害,一是损害流动务工人员的利益。过去,广大劳务人员返乡或者跨省跨市就业,由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能顺畅地转移,造成春节前大量退保的现象。如果选择退保,一次性领取的只是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的大头部分则充入地方社保基金。一些地方政府于是夸大社保转移的难度,人为制造手续烦琐的转移程序,变相鼓励退保而不是转移,这无疑损害了广大劳务人员的利益。二是影响务工人员的流动,由于医保、社保未能实现全国联网,转移手续不顺畅,不仅影响劳务人员的投保积极性,反过来也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根据数据显示,一些地区因为转移接续不顺畅,退保风潮严重,有的地区退保比例甚至高达参保人员的17%。
    三、建议
    通过实现社保和医保的全国联网支付,减少流动人员的利益受损是一个较为容易实现的方案。
    一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国家层面的宏观指导性意见,建立全国统一的医保社保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对各地统筹层次和异地就医区域协作机制进行评估总结,设立多个参保标准和医保社保享受标准,使之上升为统一制度进行试行。
    二是为避免异地就医因参保标准不同带来的利益冲突,可先在局部地区建立结算基金进行试点,用于跨统筹区域就医基金的收支平衡。同时,建立全国医保社保异地结算协调机构,充分发挥医疗信息服务工作。
    三是无论是医保还是社保,各地区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在缴费年限、年费比例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推动社保全国联网的过程中,如何平衡衔接地区之间的利益与负担至关重要。因此,还需在国家层面,对利益调整和分配机制进行统一的制度设计,根治目前各地政府“各自为政”造成的衔接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