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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29号提案的答复

钱学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化养老模式的提案”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走出的成功发展之路,必须长期坚持、逐步健全、不断完善。
    居家养老不同于传统的家庭养老,是立足家庭,以社会服务进家庭为标志,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强调以居家为基础,第一是符合我国历史传统。我国几千年来形成了尊老、爱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和反哺式的代际关系。第二是适合我国现实国情。通过子女的照顾以及政府、社会对老年人提供的服务解决基本的养老需求,非常适合在未富先老的国家里解决庞大的老年人养老问题。第三是符合法律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四是有利于发挥家庭优势。家庭最具亲情和温暖,最能使老年人享受天伦之乐,在为老年人提供情感交流、精神慰藉和心理满足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代际关系和良好的家庭氛围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居家养老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选择,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主要养老方式。
    社区养老是居家养老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强调以社区为依托,是因为随着老龄化形势下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居家养老迫切需要社会服务的支持。社区是家庭和社会的纽带,老年人居住在社区、生活在社区,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队伍和信息网络建设,可为居家老年人及时提供日间照料、家政、情感慰藉等多样化的服务,有效解决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带来的问题。因此,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的重要依托,同时,社区的支持也是居家养老区别于传统家庭养老的一个重要特征。
    机构养老是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机构包括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护理院、护老院、老人院等多种类型。强调以机构养老为支撑,是因为机构养老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较高,虽然其直接服务对象数量不多、比例不大,但功能作用较为特殊。机构养老的对象主要是由政府供养的“三无”、五保、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无力照顾的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年人,以及有经济支付能力、愿意到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同时,养老机构在设施、人员和技术上具有优势,可以通过培训、示范等方式,辐射周边社区,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高整个社会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服务能力大幅增强。
    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积极性。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二、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向老年人开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三、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关于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开办养老院,卫生计生委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根据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设置医务室、卫生室等内设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内开展相关医疗服务。另外,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与养老机构建立联系,通过转诊提供医疗服务。同时,卫生计生委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养老需求资源较多地区的医疗机构转型为养老机构,在适应市场需求的同时为老年人提供兼有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两种职能的服务。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卫生计生委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开展了调查研究,提出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的工作方案,并确定部分地区开展公立医院改制试点。下一步,卫生计生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加快发展社会办医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任务,强化协同,完善政策,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通过巡诊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支撑;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及生活照料服务。
    为了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家庭烹饪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5.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6.对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下一步,税务总局将督促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同时,会同民政部和财政部等部门,积极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养老服务快速发展。
    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用房、养老机构进驻住宅小区等,住房城乡建设部认为,在城市建设中,该部批准发布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对养老院、托老所、护理院、文化活动站、老年福利院等各种类型的老年人设施规划建议进行了规定,包括用地比例、建设内容、指标规模、设置要求、分级配建、日照标准等要求;在规划实施管理中,要求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设置要求,依法对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行规划许可;在居住区建设中,《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明确了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配套要求和设施功能,为养老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进驻居住区提供设施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精神,今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进一步要求各地有关主管部门重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要求。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开展涉老设施规划建议标准关键技术和标准体系研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进行修订。同时,继续加强已发布标准规范的实施监督,保障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