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完善对生活服务领域的预付费卡经营行为立法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1251号
    案   由:关于完善对生活服务领域的预付费卡经营行为立法的提案
    分   办: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外汇局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段祺华
    内   容:
    2013年12月新闻晨报报道,玛花纤体上海多家门店都以装修为由突然停止营业,而据其员工透露,老板已经逃往国外,公司基本上已经被搬空。大量手持预付卡的玛花纤体会员在事先未接获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只能被动地向工商部门投诉,试图挽回每人数千至数万元不等的损失。但是,负责预付费卡管理的上海市商务委表示,玛花纤体并未向其进行预付卡登记备案,玛花纤体会员面临维权窘境。
    类似事件此前已发生多起。2011年4月,北京中体倍力健身阳光100店突然关门,上百名会员维权,店方拒不退还会费;2011年9月,烟台在水一方洗浴城关门,市民预付费卡成废卡;2012年8—10月间,“学儿宝”、“恐龙创造力”、“宝贝计划”、“创艺宝贝”等早教中心相继突然关门,拒不退还预付费;2013年台湾艺人刘尔金创立的健康煮连锁火锅店,突然毫无告知地关闭上海所有门店,致使众多消费者手中的充值消费卡无法使用。
    导致上述事件的元凶是多部门联动监管缺失。此前,为规范预付费卡经营行为,商务部在2012年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发卡企业资质、发卡企业备案、发卡企业资金存管等均做了规定。但是由于该办法属商务部门的部门内部规章,无法联动工商、外汇、银行、公安等单位共同实施监管,在执行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只能孤军奋战,仅有大型超市、商场等向其备案,而对于不少提供美容、餐饮、教育等服务的发卡企业则游离在外,无法对其进行监管。
    对此,为维持商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本提案人认为,应由工商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商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共同制定关于规范单用途预付费卡管理办法,多部门联动治理生活服务领域预付费乱象。
    一、工商部门负责严把登记关,对于任何从事发卡业务的企业,严格按照多部门共同制定的管理办法,在登记注册审查时,确定企业从事发卡业务是否已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未备案企业,不予受理其登记注册申请;对于任何已登记注册企业申请增加营业范围发行预付费卡的,亦应要求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否则不予受理;对于申请注销登记的发卡企业,应审查其是否已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公告及退卡。
    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发卡企业的备案及监管。发卡企业的任何经营预付费卡的行为均应向其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其他联动部门通报。对于任何违规的发卡企业,商务部门可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备案。
    三、人民银行负责发卡企业的资金存管监管。发卡企业应在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就收到的预付费开设第三方存管账户。发卡企业应定期(建议每季度或半年)与存管银行按消费者签字的消费单据结算。发卡企业停止营业或解散的,应与存管银行按消费者签字的消费单据结算已消费金额,余款由存管银行直接退还消费者。
    四、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发卡企业资金出入境监管。对于任何未按照多部门共同制定的管理办法完成备案、公告、退卡、结算的发卡企业,不予批准其预付费卡结算资金出境。
    五、对于任何未按照多部门共同制定的管理办法完成备案、公告、退卡、结算的发卡企业负责人,如其出境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安部门可限制其出境。
    总之,随着我国生活服务领域商业经营的日益繁荣,企业发行预付费卡的行为将日益频繁,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多部门共同制定法规规范在生活服务领域的预付费卡经营行为,联动治理在生活服务领域预付费卡乱象,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