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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保护的若干法律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4459号
    案   由: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保护的若干法律的提案
    主   办:知识产权局
    会   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孙菊生
    内   容:
    持续、有效的技术创新是提高一个企业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拥有丰富的技术创新能力,不仅可以使一个企业做大做强,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强盛并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GDP总量虽然已稳居全球第二位,但技术创新能力却很弱,尤其高、精、尖端技术欠缺,革命性的原始创新科研成果更是几乎没有。除少量涉及国家层面的技术成果外,占绝大多数的广大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多停留在微创新或仿创新的层次。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技术创新工作投资大、回报周期长,而仿制创新却低成本低风险,投资回收周期也非常短,等等。但我们认为,相对其他的原因,我国相关法律不能有效地保护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技术创新而言,相关法律存在很大的不适应性,如:
    一、在《专利法》方面
    1.举证、执行难。国内各行业,很多技术一旦公开,马上就有人模仿。我国专利侵权官司很难打,因为这种官司必须由原告企业举证,而专利权企业往往很难获得证据。即使获得部分证据也不易被法院采信,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即使打赢了官司,而执行却悬于半空,胜诉犹如一纸空文,最终使受侵害企业劳民伤财,导致企业不愿轻易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权。
    2.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小。由于取证难和诉讼程序繁杂等原因,案件往往持续时间长,耗费专利权利人财力和精力多。相比之下,侵权人付出的代价却很小。根据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侵权的民事赔偿遵从三个选项,即侵权所获利润、专利权利人的损失和法定赔偿额。司法操作中,由于前两者很难界定,最后往往选择法定赔偿额。而法定赔偿额为100万元以下,赔偿弹性非常大。
    3.用“专利无效”申请来逃避侵权责任,已成为一些侵权企业规避追究的武器。目前关于“专利无效”申请的规定中,部分条款过于死板,要求专利公开说明书和授权说明书的文字表述必须百分之百准确一致,这就让一些侵权企业有机会钻空子,一旦被诉侵权,他们就提出“专利无效”申请来抵挡。
    二、在《劳动合同法》方面
    1.竞业限制期限时间太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而创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尤其是大规模的原始创新,有人可能利用此条规定钻法律的空子,趁技术研发快成熟时跳槽到新的单位或自己单干,利用两年竞业限制期完成成果的最后几步,从而让原来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打了水漂。
    2.补偿费金额的标准操作性差。《劳动合同法》对补偿费数额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离职竞业禁止概括性的规定,不方便实践中的操作。若遇离职人员漫天要价,或拒绝补偿,势必要企业为离职员工追着送钱。若同意离职人员的高昂补偿,又相当于鼓励离职,这大大增加了企业创新成本,不利于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最后竞业禁止将成为一纸空文。
    3.企业举证难。《劳动合同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都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权。但在实践中,企业要获得相应的证据是十分困难的,这使得企业通过这种方式维护权益的可能十分有限,即使获得一定赔偿,也难以弥补其蒙受的巨大损失。
    三、在《刑法》方面
    1.法条规定的入罪门槛较高。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仅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且重大损失界定为50万元以上。而给企业长远发展造成明显不利影响的其他严重情节,并没有纳入犯罪。
    2.该罪的行为方式存在漏洞。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具有可分享性。行为人非法侵占商业秘密后,一般不影响权利人继续知悉使用商业秘密。但有些商业秘密掌握在少数负责研发技术人员手中拒不交出,就会影响技术秘密继续研发和生产经营,造成危害结果。对于行为人这种并未使用或披露,单纯拒不交出的侵权行为,刑法未予规定。
    3.商业秘密重大损失难以认定。重大损失究竟是权利人的所失或侵权人的所得(利润)?如何计算?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一问题成为困扰学界和执法部门的重大疑难问题。司法实践上,由于缺乏操作性,这方面全国的判例也是寥寥无几,法条形同虚设。
    综上所述,《专利法》不能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劳动合同法》不能稳定技术创新队伍,《刑法》不能有效对侵权人进行惩处。因此就普遍造成了企业研发不如买技术,买技术不如偷技术,偷技术不如挖人的乱象,最终导致“谁创新,谁倒霉;谁仿造,谁得益”恶果,谁先投,谁先死;谁追后,谁生存;创新法则严重挫伤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当前,国与国的竞争已经全球化,国与国的竞争首先是军事竞争,军事竞争又以经济为基础,经济竞争又以企业为基础,企业竞争又与技术创新密切相关,要使中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当前必须把技术创新保护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鉴于此,我们建议:
    一、应尽快修订《专利法》《劳动合同法》和《刑法》等有关条款,增强其操作性、有利于取证和便于执行,让相关法律真正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营造良好技术创新法律环境。
    二、政府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尊重创新的氛围。加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让侵权者无处藏身。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让全民懂得: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既是维护别人的利益,也是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是保护先进文化,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