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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847号提案的答复

李钺锋委员: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解决群众申诉难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切实重视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
    2010年,曹建明检察长就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始终把民行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2013年,高检院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特别是检察长,要进一步改变重刑事轻民事、重打击轻监督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并在工作协调和办案经费、装备等方面提供保障。检察委员会要加强对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研究,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讨论。”在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加强了民行检察工作,院党组和一把手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关注越来越多,民行检察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下一步,我们将更加重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基层检察院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上来,帮助基层检察院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努力推动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打开新局面。
    二、关于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
    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指出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虽增加了检察监督方式,扩大了监督范围,但审判机关不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抵触情绪较大。针对这一问题,高法表示,诉讼法设立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在于纠正错案,人民法院将牢牢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原则,坚决杜绝抵触情绪。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和检察监督均为法定进入再审的渠道,人民法院均应认真予以对待。目前,高法正在根据民诉法修法精神,加紧制定新的包括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在内的相关司法解释,对重视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予以强调。对有的地方采取行政考核指标干扰检察监督的做法,将进一步了解情况,纠正不当做法。针对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中存在的问题,高检院正在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争取在2014年内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建议工作的文件,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和反馈相关问题,加强检察建议的运用和跟踪问效,强化同级监督,保证监督实效,推进检察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关于提高民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是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检察监督肩负的职责更加重大,承担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同时,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较短的办案期限,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全国四级检察院均不同程度存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高检院高度重视加强队伍建设,下一步,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的要求,积极指导各级院,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人员配备。采取充实、调整、引进等办法,将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精通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选配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控告检察部门,切实加强办案力量,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在检察队伍中的比例。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专门培训和实践经验培养,通过组织开展办案能手评比、精品案件和法律文书评比等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督能力。
    四、关于重视民行申诉案件的息诉息访工作
    正如您提案中所指出的,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在检察机关闹访、缠访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检察机关释法说理、息诉罢访、维护稳定的压力和难度不断增加。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严格区分监督案件和复查案件,推动不同性质案件的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接受当事人申请以及相关控告、举报实际上包含着监督案件和复查案件两大类,案件性质不同,处理的方式方法也不同。高检院明确了监督案件和复查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处理办法。对符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监督案件,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做好案件的受理工作;对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而申请复查的案件,由控告检察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妥善做好释法说理和纠错工作。通过区分监督案件和复查案件,可以畅通申请监督渠道,使符合受理条件的监督案件得到及时受理和审查,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高检院正积极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充分估计形势的严峻性,更加重视引导群众依法定程序解决司法诉求,把化解矛盾工作落实到受理、审查、审查终结的各个环节。对可能达成和解的,积极引导和促成当事人和解;对于作出不提出检察建议、不支持监督申请、终结审查等不予监督决定的案件,加强事前风险预警、事中积极引导和事后释法说理工作。对于经多次答复仍坚持提出异议,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已经穷尽法律救济程序的申请人,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