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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解决群众申诉难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847号
    案   由: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解决群众申诉难的提案
    主   办:最高人民检察院
    会   办:最高人民法院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李钺锋
    内   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量民事行政纠纷进入司法领域,检察环节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也呈增多趋势。据统计,201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09526件,同比上升42.6%。
    由于大量民事行政案件贴近群众,涉及民生,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既是畅通群众申诉渠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现实需要,对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意义重大。
    为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增设了监督方式,完善了监督手段。但新民诉法实施一年来的情况表明,由于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民行法律监督工作不够重视,加之民行监督工作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监督实效不够理想,进而影响到维护公平正义的效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审判机关对民行检察监督的抵触情绪较大。新民诉法虽增加了检察监督方式、扩大了监督领域,但实践中遇到的阻力非常大。法院基于维护审判权威和既判力以及考核的需要,对民行检察监督越来越抵触。不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将“能不改的则不改”、“能维持的就尽量维持”作为应对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如某省高院给基层法院制定的考核指标中,擅自将改判率限定为20%。
    二、息诉任务加重,维稳形势严峻。新民诉法就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增设了再审前置程序,要求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申诉前,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经过法院的再审程序后若不服再向检察机关申诉。导致当事人将向检察机关申诉作为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往往缠诉缠访,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据统计,至少有50%的案件当事人在收到检察机关的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后,仍会到检察机关继续申诉,有的申诉人行为甚至非常过激,息诉压力明显增大。
    三、办案期限缩短,办案时间更趋紧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从受理到办结总共只有3个月时间,也无延期的规定。即检察机关对绝大多数案件要在短时间内完成案卷查阅、调查核实、集体研究,并按照一体化办案机制经三级院审查流转,才能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办案任务重、流转环节多,时限紧张,给检察机关带来较大挑战。尤其是一些重大疑难的群诉群访案件,办案时限相当紧张。
    四、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不强,法律监督能力亟待提高。很多民行检察干警都是半路出家,具有民商法或行政法等专业背景及相应的诉讼法背景的专业人员极少,执法能力不能满足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由于基层检察机关不重视民行检察队伍建设,力量配置薄弱,民行检察监督、执行监督、违法行为调查和公益诉讼等方面的法律监督工作较为滞后,新民诉法搭建的多元监督格局仍停留在规范层面。
    为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要高度关注和积极应对上述问题。为此建议:
    一、切实重视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基层检察机关尤其是一把手应当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要求和高检院的统一部署,积极转变观念,改变“重刑事轻民事”的陈旧观念,切实重视民行检察工作,强化机制应对,配强民行检察队伍,积极建立多元化的民行检察监督格局。
    二、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基层人民法院在强调司法独立的同时,应更加尊重司法规律,坚持按照维护审判权威和维护司法公正并重的原则,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建议摒弃用行政考核指标干扰司法的做法,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则纠,避免抵触情绪。尤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和工作检察建议,不能不理不管或规避监督,要进入法律程序审查后依法回复。
    三、提高民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为改变民行工作边缘化、民行队伍配置老化、能力弱的问题,建议在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力量配置的同时,强化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一方面,要优化队伍配置,将具有民商事和行政法专业背景的办案力量充实到民行检察部门;另一方面,要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技能,把好监督质量关,提高监督意见的准确性。
    四、高度重视民行申诉案件的息诉息访工作。建议基层检察机关控申、民行检察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做好事前的信访风险预警、事中积极引导和事后的释法说理工作。对重大申诉案件和重点人群要建立起稳控工作机制。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缠诉缠访的,在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探索有限接访、及时依法终结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