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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2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472号提案的答复

民盟中央: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提案”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升法官队伍基本素质的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越来越高,对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司法能力建设,法官素质能力有所提高,但一些法官作风不佳、形象不正、能力不足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对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造成了不利影响。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结合提案中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大队伍建设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法官队伍基本素质。一是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司法作风建设,组织指导全国法院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自觉贯彻“三严三实”要求,以切实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以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六难三案”问题为着力点,进一步强化法官职业信仰和司法为民理念,不断增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责任意识,努力以优良作风扎实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二是持之以恒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坚持从严管理法官队伍,把严格管理融入执法办案各个环节,扩展到业内业外各个方面,促使法官严守思想防线、道德底线、法律红线,依靠从严管理保障公正司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着力防范选人用人中的腐败问题,不断强化对审判权运行的制约监督,严肃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三是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进一步大力推进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包括严格规范法官准入门槛,完善法官选任条件和程序,确保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将召开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制定实施《2014—2018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切实提高法官在新形势下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关于改革法官任免机制的建议
    提案中关于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分别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建议,与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商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最近,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包括要探索建立法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避免司法审判活动受到地方不当干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并在司法改革的探索中注意吸收采纳提案中的意见建议,更好地解决在法官管理体制方面影响司法公信的突出问题。
    三、关于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法律监督的建议
    1.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非法取证。2013年10月,最高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对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加大了监督纠正非法取证行为力度。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力度,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故意隐匿、毁弃、伪造证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查处。
    2.逐步完善检察机关对纠正违法通知或检察建议置之不理行为的处置权。最高检察院不断探索完善对纠正违法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机制,例如,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等,并不断加大对诉讼活动中徇私枉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纠正违法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力度,加大对徇私枉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升监督效果。
    四、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的建议
    1.加大对重点案件的监督力度。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缓期二年执行案件、职务犯罪缓免刑案件、简易程序案件、二审书面审理后改变一审判决案件、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后改变原审判决案件等的判决裁定,加大审查力度;符合抗诉条件的,及时提出抗诉。拟于年内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修订,为各地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提供明确统一的执法标准和尺度。
    2.不断完善检察监督手段。一是建立完善非抗诉刑事案件法律监督机制。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检察机关纠正审理违法意见、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抗诉以外监督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该制度已在全国建立并实行。三是建立与法院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纠正违法通知或检察建议缺乏刚性等审判监督中的问题。四是加大查办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力度。在监督纠正不公裁判的同时,通过采取重点检查、信息交换、督办参与等措施,深挖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
    3.加强对刑事审判监督的指导。检察院通过办案数据分析通报、典型案例汇编、经验做法转发、专项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指导。
    五、关于克服司法地方化现象的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不利于排除地方不当干预。近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改革框架意见》明确了试点地区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下一步,最高法院将按照中央要求,做好改革配合工作,保证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六、关于法院“去行政化”改革的建议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辽宁、上海、江苏、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等为试点法院。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加强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维护独立审判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提高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下一步,最高法院将按照中央的部署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文件。此项改革将严格遵循司法规律,认真落实审判责任制,着力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等问题,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权责界限,做到让审理者审判、由裁判者负责,实现法官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的有效衔接。
    七、关于完善并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
    为了依法追究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责任,最高法院于1998年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9年,最高法院又印发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其中专门对违法违规办案导致错案或因严重过失导致错案的行为规定了责罚措施。在当前的实践中,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最高法院近年来曾就此问题进行过专题调研,下一步,最高法院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现有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错案责任认定标准及追究程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感谢贵党派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