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472号
    案   由:关于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提案
    主   办:最高人民法院
    会   办: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第一提案人:民盟中央
    内   容: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迫切需要提升司法公信力。这方面的工作面临复杂原因,既有司法体制方面的,也有法官素质、社会风气以及当事人心理等方面的。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前提条件之一,有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党和政府的权威,有助于当事人息讼服判,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助于减少上访、申诉和缠诉现象,从而节约审判资源,降低诉讼成本。
    建议:
    一、提升司法公信力,应注意提升法官队伍基本素质,“门槛”条件要严格,退出机制应有效。一是法官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落实各种便民措施,并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讲清法理,同时还要给当事人以人文关怀,以消除当事人对法官的误解和心理障碍;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司法公开、审判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三是着眼纠纷的实际解决,注意裁判的社会效果,以提升社会公众的满意度。
    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使司法权力“去地方化”。一方面,在人事任免与管理权方面,除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外,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市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另一方面,建立独立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每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国法院系统业务经费预算方案,交由全国人大审议后由中央财政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再将相关经费逐级下拨给地方法院使用。
    三、力推法院“去行政化”改革。一是实现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的分离,让司法行政权归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二是在此基础上将司法行政权上收,使其集中在中央层面或至少是在省级层面行使。司法行政权从人民法院的职能体系中剥离后,法官之间的等级性就会淡化甚至消失,他们之间的平等地位就有了客观基础,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就能贯彻到底。三是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级监督关系,而不是行政领导关系,决不能因为实行法院系统内部垂直管理而加重法院的行政化倾向,以至于损害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
    四、加强对刑事侦查和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一是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非法取证;二是建立对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建议的制度,督促法院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三是赋予检察机关对纠正违法通知或检察建议置之不理行为的处置权,并加大对徇私枉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完善并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错案的有效控制和抑制,用权力制约权力,用外部力量监督权力,保证掌握司法权力者正当行使权力,并使错误用权者受到法律追究,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作风的转变。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错案责任追究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置“司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调查委员会”,负责错案的责任调查,调查后移交相关机构处理;对错案及错案责任进行准确定义与科学分类,“错案”应当具备以下两要素:一是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二是裁判被二审或再审程序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