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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5282号
    案   由: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提案
    主   办:安全监管总局
    会   办:卫生计生委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崔 杰
    内   容:
    多年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当做大事来抓,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提升,职业病管控机制基本形成。但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基础性数据统计不一,底数不清,缺乏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二是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科学系统的防治规划;三是专业防治人员不足,专项经费不足,缺乏加强监管工作的必要保障;四是地方立法缺失,措施不到位,防治监管工作缺乏法律支撑,职业病鉴定难、赔偿难;五是宣传方式传统简单,力度不够,缺乏全社会参与和共识。建议:
    一、加强领导,统筹设计,构建职业病综合防治格局。要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一是由安监、卫生、发改、财政、环保、人社等多部门共同拟定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五年规划,构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和监管体系,探索建立重大职业病危害企业“黑名单”,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实现职业病患者100%治疗和妥善安置。二是建立职业病危害治理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由党政分管领导牵头调度,研究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三是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要实行预审批。发改、商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落实建设项目中有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前的预审批。凡提交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健全法制,明晰权责,完善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在《职业病防治法》基础上,地方可针对当地实际,出台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意见。一是要从“防、治、保”三方面明确职责,层层落实责任,把防治职业病纳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二是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与评估体系,统一职业病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三是在职业病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聘时,应如实告知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四是在《职业病防治法》基础上,各地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赔偿管理办法,做到统一、公开、透明。五是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制度,建立流动工人职业健康监护卡,做到一人一卡、卡随人走。
    三、强化责任,明确奖惩,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建立企业法人主体责任制,明确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安监部门与企业签订职业病防治责任书,落实奖惩制度,要求企业做到:一是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严格按要求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对职业危害因素接受有效监督、监测。三是加强对作业场所的定期检测,改善作业环境,加强通风、除尘等设施建设,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替代人工作业,减少劳动者直接接触尘毒的机会。四是对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作业岗位,必须实行岗位轮换制,缩短劳动者连续在岗时间,减轻职业病危害影响。五是必须加强劳动防护,更新劳动防护用品,采用科技含量高、防护效果好、方便实用的防护用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立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六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七是如发生职业病,要为劳动者出具职业病接触史。
    四、扩大宣传,定位培训,营造全社会重视关爱职业病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优势,广泛宣传和普及职业病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常识和维权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的认识和维护法律的意识。一是各媒体可通过专题报道或开辟专栏等形式,对典型职业病案例进行曝光。二是严格落实职业健康教育制度,单位负责人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要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五、强化保障,加大投入,提高机构人员服务能力。一是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建设,保证各级地方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编制,聘请专兼职技术人员,形成有效的技术支撑。二是加强职业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加大科技投入、管理投入、经费投入,用市场经济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资源。三是建立职业病工伤定点单位,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优势,满足职业病患者就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