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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138号提案的答复

黄传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组织散居农户,创办集体农庄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银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集体农庄的规划组织问题
    合理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也符合区域人口发展、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适合条件的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农户分散的散杂居地区,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建立集体农庄,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经济由传统的粗放经营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的现代农业经济转变。
    二、关于合理确定农庄税收政策问题
    为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支持稳定和扩大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农村金融事业发展、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政策覆盖面广、优惠方式多样、扶持力度较大。集体农庄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关于建立健全集体农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该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5项保险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我国已全面建立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养老保险制度平台。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现对所有适龄人群的全覆盖。参加集体农庄的员工,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目前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也已初步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符合条件的集体农庄员工(例如以股份制公司形式设立的集体农庄的员工)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符合职工基本保险参保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和自身情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待遇。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参加失业保险,《社会保险法》也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随着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扩大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必然趋势。集体农庄及其职工如何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问题,应统筹研究考虑。我们也将结合《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加强相关调查研究,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强化金融支持问题
    中央财政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支持贫困农户和处于长期与贫困户联系密切、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同时,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建立奖补资金、担保金或风险金制度等方式,探索完善信贷扶贫资金运行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投放。从2013年开始,每年在老、少、边、穷地区的信贷投放增长速度要高于其他地区平均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地区的平均水平。根据老、少、边、穷地区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和布局,突出支持重点,大力加强对老、少、边、穷地区金融创新服务。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放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老、少、边、穷地区增设机构网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促进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信用社通过改革实现增强服务县域、服务“三农”和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乡镇、村延伸服务网点,在暂不具备条件设立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通过布放ATM机、助农取款点、设立村级金融服务站等方式,推进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组织,都可以按渠道申请。
    五、关于成立相关领导机构,出台相关政策问题
    集体农庄是新生事物,我们将关注其发展情况,及时总结,认真研究相关问题。
    感谢您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支持。
    国务院扶贫办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