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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散居农户,创办集体农庄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138号
    案   由:关于组织散居农户,创办集体农庄的提案
    主   办:扶贫办
    会   办:银监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黄传贵
    内   容:
    2014年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农村改革措施,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平台、新亮点。文件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业部21日发布《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强调,首次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农垦产业化、集团化和股份化改革,全面推进国有农场改革试点。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它为再一次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大释放、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法律保障。但是,中国有着特殊的国情,由于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存,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在我国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农村土地流转是这次改革的关键部分,按照中央的提法,准确地说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经营权的流转就是利益的流转。如何保障农民的利益就显得至关重要。特别是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农户分散的散杂居地区,由于农户的文化知识结构与认识水平,土地流转的利益平衡点不易把握,其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为此,我们建议这部分地区不实行简单的土地流转,而是把所有散杂居的农户组织起来,创办集体农庄。
    一、创建集体农庄,利国利民
    把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农户分散的散杂居地区的农户组织起来,创办集体农庄,有利于化解当前农村的众多困难与矛盾,有利于促进农业经济由传统的粗放经营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的现代农业经济转变。
    1.简单零星的土地流转,不利于保护农民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目前一些地方土地租金过低,难以保障农民的最低生活标准;国家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没有到位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政府统筹和慎重考虑。如果是在政府的规划下,有规范标准地组织起来,情况就会完全改变。
    2.把散居地区的农户组织起来,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生产关系的重要途径。这种方式有利于科学地利用土地资源,环境资源,地理资源,进而延伸至旅游、文化资源。对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科学的利用且有重大意义。
    3.把散居地区的人们安置在一起,建设农庄社区,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和价值观念的转变,对城市文明向农村扩散,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4.把散居地区的人们安置在一起,建设农庄社区,有利于解决计划生育问题;有利于农村普及教育;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有利于边远贫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5.全国边贫地区集体农庄的全面建立,使其特贫地区农民的脱贫致富条件产生了本质上的改变,这促进当地农业经济发展,进而带动全国整个农业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组织模式
    建设集体农庄,需要一套完整的政策保障体系以及组织保障体系,需要政府在其中起指引、服务与监督作用。
    1.加强组织领导,政府进行统筹与规划。把适合条件的地区分成若干个农庄,可国营,可私营,在全国范围内乃至海外公开招标,引资发展。政府作为表率,应组建示范性农庄,发达地区的省、市、县各级组织有义务进行对口援建,建设一个或数个集体农庄;大力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集体农庄,给予政策鼓励和扶持。
    2.注重规范运作,加强农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突出产业特征,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重点农业,因地制宜,规划产业发展方向。综合治理,引导农庄经济形成产业链,确保持续稳定发展。
    3.农庄实行股份制公司化管理,农户以土地承包权入股,作为农庄的员工,参与农庄的生产与经营管理活动。
    4.农庄在实行土地流转中,不得改变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利益。若必须改变,应遵行严格审批的程序以及适格的权限。
    5.建设农庄社区,农庄社员集中居住。社区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多方筹资。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移民补贴。
    三、政策建议:
    1.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农户分散的散杂居地区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统筹,划片组织。国家级贫困县相应成立集体农庄规划建设指挥部,作为地方政府的头等大事。
    2.合理确定税收政策,保障国家与农庄经营管理人、农庄员工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支持农业发展,确保农民持续增收。
    3.建立健全集体农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制定农庄员工社会保险条例,将农庄员工全部纳入社保。二是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资金由政府、农村集体组织、农庄员工分别承担,成立基金管理机构,引入市场机制,实现依法监管。三是积极探索新的养老模式。
    4.强化金融支持,多渠道解决农庄发展资金问题。农庄可实行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并重,共同参与,政府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大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引导金融机构全方位积极参与。
    5.成立相关领导机构,即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农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