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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301号提案的答复

陈清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近年来大量保障房陆续进入分配和使用阶段,加强相应的后续管理工作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正如您提出的,保障房居住人员收入审核难,动态管理退出难,社区综合管理难。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房的后续管理工作。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保障房的后续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根据中央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强化保障房后续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
    一、初步建立了保障房小区管理机制
    目前,地方政府正在不断加强住房保障机构建设,强化住房保障职能。一些地区建立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服务管理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和“层层抓落实”的管理体系。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综合服务管理体系的构建,从政策引导、制度安排、监督管理等角度着力构建保障房小区综合服务管理体系;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房小区综合服务管理体系的构建,把保障房小区后续服务管理纳入其服务管理的重点领域;街道具体落实保障房小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开展对保障房小区的服务管理活动,转换职能,构建回归服务本位的保障房小区管理体制;社区负责保障房小区的具体事务管理。
    当然,我国区域差异大,大中小城市保障房运营也有所不同。保障房管理主要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中央主要负责宏观政策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应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客观上,部分地区确实存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紧张、经费不足等问题。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对于事业单位性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领导有关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指示精神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由地方政府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2012年底地方机构编制总量内,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统筹研究。对于企业化管理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公益性质的活动予以支持,同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根据基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单位性质,属于事业单位的,其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补助;属于企业性质的,由企业或出资人从其经营收入中解决。基层保障性住房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可实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属于企业性质的,可根据其单位经营状况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由企业或出资人从其经营收入中予以确定。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保障房运营管理的调研,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完善保障房后期管理长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依法管理好保障房。
    二、不断完善保障房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
    首先,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规划选址充分考虑住房保障对象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的需求,尽可能选择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建设保障性住房,方便保障对象的就业、就学和就医等。对已建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加快道路管网、燃气热力、供水排水、公共交通等各类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满足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健全保障房小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在保障房小区规划设计中充分考虑无障碍设施、绿色环保设施、公共避险和活动场所、安全监管设备、各类管线等布局建设,方便保障对象生活。
    其次,督促各地加强保障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强化居民使用责任,主动爱护小区的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同时,明确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对保障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保障房的正常使用。对于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的保障性住房,其运营维护所需资金通过租金收入、物业费以及相关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出售出租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最后,鼓励各地结合社区实际,以人为本、创造性地开展社区服务。近几年,各地在保障房社区服务方面纷纷进行了探索实践,形成了一些新路子,创造了一些好经验。一些城市以社区为载体,结合多种保障需求,完善由政府主导的联动服务管理机制,整合人口、就业、社保、民政、房管、卫生、文化等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集中到社区开展公共服务,形成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社区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我国建立保障房制度就是为了帮助低收入、中低收入的困难群体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让这些困难群体改善生活、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在建设保障性住房时,充分考虑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合理规划布局,完善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养护,为保障房小区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
    三、逐步健全住房保障准入和使用过程的监管
    一方面,我部要求各地加强保障房的准入审核和使用过程的监管,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保障房和保障对象档案管理,推进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住房保障准入审核和保障房动态监管机制,加大了住房保障资格复核和保障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住房保障对象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检查保障房房屋使用情况,并及时记入档案,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保障房、违规使用以及利用保障房寻租获利的行为。另外,一些地方依托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信用信息库,逐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信用记录;完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另一方面,我部一直以来强调通过程序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来保证保障房分配的公正。我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分配和退出信息等,并明确了信息公开主体和渠道。目前,各地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实行保障房申请条件、审核程序、轮候规则、分配政策、分配过程、分配结果、投诉处理“七公开”,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公证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代表和群众代表,参与到保障房分配管理过程之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另外,我们还要求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及时处理和公开投诉建议、举报信息等。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准入监管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指导和监督地方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
    四、强化保障房退出管理
    通过这几年的实践,各地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强制性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退出办法,区分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司法手段,加大了清退工作力度。依据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群众举报查实等途径,依靠住房保障、社区、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对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当在规定期内退出。有关政策文件在退出方面也体现了人文关怀。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租金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合理搬迁期满不腾退保障性住房的,通过停止租金减免、改按市场水平收取租金、租转售等多种方式实现退出。
    但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骗取保障资格;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以及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保障房所有人或运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腾退。对于拒不腾退的,可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逐步解决保障房小区人户分离问题
    近年来,各地政府面向本地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实施的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在内的保障房政策,确实带来人户分离问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障房后续管理的难度。其中,对于解决本地户籍居民购买或承租保障房形成的人户分离问题,目前在政策上没有障碍,这些居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保障房所在地;不愿办理户口迁移的,现住地公安机关将其纳入实有人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底数和动态情况。
    但是,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承租保障房形成的人户分离问题,解决的办法只能依据当地户口的迁移政策。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以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条件,积极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满足了一大批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落户需求。总体来讲,对于中小城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的地方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的,通常也允许这类人员在当地自愿申请落户;但是对于特大城市和一些大城市而言,由于这类城市人口与资源环境之间矛盾突出,综合承载能力有限,户口迁移政策相对比较严格,尚不能很好地满足外来务工人员甚至是具备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落户的需求,由此形成的“人户分离”问题有个逐步解决的过程。
    下一步,各地公安机关在加强本地人户分离人员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同时,将加快改革户籍制度,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针对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完善和规范有关登记制度,以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在服务住房保障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住房保障各项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各地的探索和研究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奠定了实践和理论基础。今后,我部将继续加强研究,努力使保障性住房的后续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