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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类项目实行“设计—施工—产品”一体化制度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4117号
    案   由:关于工程类项目实行“设计—施工—产品”一体化制度的提案
    主   办:住房城乡建设部
    会   办: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秦升益
    内   容:
    目前,我国工程类项目建设大致遵循这样一个流程:首先建设单位形成投资意向立项,然后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院进行施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通过后,到招标办组织办理产品供应商、施工方的招投标手续,最后工程建成后由质监站和安监站验收。
    这样,一个工程下来,设计方、施工方、产品提供方是三个不同的单位,互不关联。设计单位、施工方不了解产品供应方的产品特性,产品供应方不了解施工方的施工过程和施工能力,这样会导致产品性能不能很好地发挥。同时,由于施工方根据设计遴选产品,往往先考虑节省成本,难以建成优质工程,或者在建造过程中,出现设计无法实施或材料难以获得,又须做设计变更,延缓工期,效率降低。同时如果工程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出现设计方、施工方、产品提供方三方相互推诿扯皮,无法查到工程质量问题的所在,造成用户损失,甚至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任何一个建筑都是一个个部件构成的,我们认为,产品的生产者和制造者应该参与到工程建设和管理中,而现在推行的“建筑产业化”,在“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式施工”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产品”。再加上现行的建筑法及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中,因一些创新技术产品,尤其是原创性的新材料,地方和国家尚无标准和规范,按法规自然而然就被“拒之门外”。
    这一方面是现有体制机制制约了设计方、施工方、产品提供方不能有机结合,互相割裂;另一方面,目前建筑市场比较混乱,施工企业作为实施者,可将工程建设层层分包,更有甚至施工单位有时为了利益偷工减料,而分包单位收取一定管理费用后“转包”出去,从而最终导致工程的质量不能达到设计要求。遇到甲方抢工期,施工很难实现原有设计意图,进而根本无法做出优良的工程。
    政府有关部门要改革现有的工程类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并大力推广应用创新技术产品,建立工程类项目“设计—施工—产品”一体化制度,实行一体化招投标、一体化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工期、功能、成本、廉洁”协调统一。为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请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对“设计—施工—产品”一体化模式进行立项,联合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邀请国内具有创新技术能力且有原创性技术产品的企业,开展“设计—施工—产品”一体化模式课题研究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请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部等部门,就原创性新技术新材料产品,出台“设计—施工—产品”一体化配套的相关制度,以及相对应的一体化招投标、一体化管理等办法,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促进新技术新材料产品推广应用,为确保工程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三、原创性新技术新材料的生产制造企业,大都不具备或根本没有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而具备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的企业,又不了解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设计和施工。这极易导致产品生产企业找有资质企业挂靠或借用,而资质企业拒绝使用创新产品的双重问题的出现。建议一方面进一步简化资质审批流程,另一方面对已试点应用且有符合条件的原创性产品实行备案后即可应用,再就是对评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的单位,生产的建筑新材料,经专家评审后可考虑享受国家建筑同等资质条件,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立法鼓励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