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加强林权流转管理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536号
    案   由:关于加强林权流转管理的提案
    主   办:林业局
    会   办:保监会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第一提案人:民建中央
    内   容:
    林权流转有利于增加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发挥林权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有近9000万农户取得了林权证,为进一步林权改革打下了基础。但目前在林权流转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林权流转的制度化和规范性。
    一、林权流转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森林法》《物权法》等法律对林权流转有原则性的规定,但缺少具体实施细则。在林权改革背景下,虽然各省市在制定了有关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但在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抵押物等方面的规定各有差异,并不统一,而且这些规定大多停留在政策层面,尚未上升至法律法规,较大地影响了林权流转的稳定性和实际效果。
    二、未建立专业林权评估机构。林权流转的顺利进行依赖于一个可靠的评估体系,包括林木资产评估的专业队伍,中介及评估标准以及必要的监督机制,否则会减弱林权评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现实中低值高估,高值低估的现实屡见不鲜,而评估费较高也是导致交易双方不愿进行评估的原因。上述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权流转的公正和效率。
    三、风险保障转移机制的缺乏。林权作为抵押物,其灭失很多是由于自然原因,除了办理相关保险外,权利人往往得不到任何赔偿。因此,林权是否办理了保险,尤其是否办理了森林火险、病虫害险等风险较高的险种,在抵押权人决策借款与否时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林业保险还处于萌芽状态,许多保险公司不愿参与看似没有利润的林业,造成林权流转贷款风险保障的缺失,这也是影响林权流转推广的因素之一。
    四、集体经济组织缺乏一定的经济和法律意识。集体经济组织在林权流转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经济和法律意识,导致林权在初次转让时甚至出现未评估而低价流转的情况。而在流转后,林权又被以高于流转价格几倍甚至十倍的价格评估,然后作为资产抵押给金融机构。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受损失的往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为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建议如下:
    一、制定相应的林权流转法律法规。林权作为国家、集体和个人对森林、林地和林木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集合,其流转应在规范的法律规定体系下运行。但在实践中,林权流转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建议在制度和法律层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交易各方提供清晰明确的操作规范。
    二、建立林权交易中心。建立林权交易中心将为林权流转提供交易的平台,对林权流转的顺利实现有着重要意义。林权流转的具体形态往往是林木,分散于各个林区,对其管理与处置较为困难,交易中心的出现会减少流转程度中的不便环节,进一步加强流转速度,增加透明度,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此外,林权流转的推广还依赖于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等林权改革配套措施的完善。县级以上的林业部门可以建立专业的林权评估机构或者鼓励、指引社会中介机构建立林权交易中心,这既减少流转环节,又有利于保证流转各方的利益。
    三、加强林权的保险程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并增强对保险机构的引导,向保险机构展示林业保险的经济利益,促使其积极探索森林保险业务,为林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应的保险品种,为林权流转提供有力后盾。
    四、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和法律意识。面对林权的价值日益增加,村委会可以自行开发,也可以流转赢利,前提是在流转过程中加强评估及合同的管理,采取村民大会决议方式进行。村委会也可聘请中介机构,如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参与转让过程,共同设计合理的流转程序,为村民的集体财产把好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