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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造林补贴政策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4433号
    案   由:关于完善造林补贴政策的提案
    主   办:财政部
    会   办:林业局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黄日波
    内   容:
    一、目前国家的造林补贴政策已不适应林业形势发展的需要
    植树造林是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的主要途径和措施,是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基础工作,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造林经营生产周期较长,自然灾害的风险较大,需要国家政策扶持。国家实行造林补贴政策是调动社会造林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也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国家应该出台的扶持广大林农发展林业生产、兴林致富的重大配套政策。目前,国家造林补助工程和项目虽多,但基层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如下突出问题:
    1.工程项目多,补助标准不统一。目前,国家实施的造林工程项目有:退耕还林、长防林、珠防林、海防林、防沙治沙、石漠化治理、造林补贴、珍贵树种和特殊林木培育、木材战略储备基地等10多种,且工程项目补助标准不统一。比如荒山造林补助标准,造林补贴项目为200元/亩,退耕还林、珠防林、海防林等为300元/亩,造成同是荒山造林补助标准不同的现象和矛盾。基层在分解安排不同项目任务时很为难,也很难向群众解释说明清楚:为什么张三得300元/亩,李四却得200元/亩。
    2.资金总量少,补助覆盖面小。虽然国家共实施有10多个造林补助项目,但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总量都比较小,每年仍有大部分的造林面积得不到补助,从而出现了同是造林,有的得到补助,有的却得不到补助的不公平现象。由于工程项目的一些特殊要求,基层还出现了工程项目计划任务难分解落实,而群众面上造林又得不到补助的不合理现象。指标不足还容易导致出现分配安排不公和以权谋私的现象。
    3.不同项目要求不同,大大增加了基层实施项目的成本和过错风险。目前,这些造林工程项目补助标准不同、造林地类、资金拨付程序、管理要求等各不相同,人为增加了基层分解和实施项目的难度以及管理成本,并使基层的同志在工作中容易出现过错。其实,这么多的造林项目,实施内容和要求大同小异,实质上都是造林,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有的只是营造商品林和公益林的不同,那只是具体造林技术措施和树种搭配要求不同而已。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在县级和乡镇两级基层,不管多少个营林项目都是由县林业局营林股和乡镇林业站来组织实施和管理,形成一个“倒金字塔式”的不正常的项目管理体制。因此,从生产上来讲,没有必要区分这么多的造林项目。
    4.规定10年内不准主伐不合理。南方水热条件好、林木生长快,特别是速生丰产林轮伐期较短,现行造林补贴政策规定“享受补贴10年内不准主伐”对南方省份不合理、不公平,对南方省份发挥优势、建设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不利。林木生长快、收获期短,说明能够生产更多的木材、吸收和固定更多的碳汇,对保证国家木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都是好事,不应设置这样的限制条件。现在,国家都在强调和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绿色、低碳、环保经济,国家应该鼓励多开发利用可再生的资源,限制和减少利用不可再生的资源,从这点来讲,也应该鼓励多培育和多利用木材,而不是限制使用木材。
    5.补助政策对引导社会造林的支撑力不够。目前,国家实施的营林工程项目虽多,但通过制定不同的补助补贴标准来引导、鼓励和扶持社会主体去营造混交林和珍贵树种等方面做得还不够。表现在现行国家对营造纯林、一般用材林的补助标准与营造混交林、珍贵树种的补助标准一个样,没有区别。而营造混交林和珍贵树种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造林和采伐都不方便,没有补助政策上的倾斜支持,很难引导社会主体去营造混交林和珍贵树种。
    二、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尽快实行造林补贴普惠制。目前的造林补助政策存在诸多弊端,已经不适应深化林业改革发展的需要。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逐步完成,实行造林补贴普惠制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国家整合现有所有的造林工程和项目为一个大工程——“造林绿化工程”,将所有的造林补助补贴资金整合为一项大资金——“造林补贴资金”,并实行补贴普惠制,使造林者均能享受到相应补贴,调动各种社会主体的造林积极性。
    2.实行差别化的造林补贴标准。为了引导和鼓励社会主体多营造公益林、混交林、珍贵树种和油茶林,建议根据造林的难易程度和积极性高低实行差别化的造林补贴标准。比如:对公益林按照实际造林成本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对商品林中营造纯林给予每亩300元补贴,营造混交林给予每亩600元补贴,营造珍贵树种或油茶林给予每亩1000元补贴。通过不同的补贴标准,引导和鼓励社会主体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和导向去造林。
    3.取消10年不准主伐的限制。国家实行造林补贴的目的就是调动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林农造林的积极性,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扩大森林面积,增加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双增”目标的实现。因此,只要造林者按照有关要求造上合格的林分,就应该享受到国家给予的补贴,而不应该限制造林后10年之内不准主伐,建议取消这一不合理的规定。
    4.实行先造后补助的制度。先由造林主体自行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造林(包括商品林和公益林),然后由造林主体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造林补贴书面申请,林业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兑现补贴资金。这样,不但可以省去很多前期工作量和经费,而且能够有效调动造林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保证造林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