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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4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794号提案的答复

林绍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中国之肾’——湿地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对湿地保护高度重视,采取了抢救性保护湿地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实施重大修复工程,扩大湖泊和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加森林、湖泊、湿地等绿色生态空间比重。李克强总理、汪洋副总理也对加强湿地保护做出了重要批示。
    “十一五”以来,国家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3亿元用于湿地保护,一些重要区域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较大程度上提高我国湿地资源监测、管理、科研、宣教和合理利用能力。2010年,中央财政启动湿地保护补助工作。2010—2013年,共安排了补助资金8.5亿元,支持湿地保护工作。2014年,中央财政增加湿地保护补助资金规模,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退耕还湿试点、湿地保护奖励工作。安排专项资金对包括湿地在内的国家自然保护区用于加强能力建设。2008—2013年安排全国湿地资源普查等项目支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湿地监测与管理项目支出,支持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经过多方努力,全国已初步建立起以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功能管制利用区为主体的湿地保护体系。目前,湿地自然保护区达到577处,国家湿地公园429处,国际重要湿地46处。
    但是,正如您所指出的,虽然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由于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认识不足,加上没有一部专门的湿地保护法规,投入不足,科技支撑薄弱,保护管理条件和力量薄弱,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趋势仍在加剧。因此,您提出的保护“中国之肾”——湿地的提案很有针对性。
    关于制定湿地分类“红线”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明确了“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事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具体改革任务。目前,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已明确改革职能分工,正在研究编制《中长期改革实施规划》,进一步细化各项改革的目标、路径、重大改革方案及试点方案等内容。对提案中提出的划定湿地生态红线、探索建立领导干部重要湿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实行重要湿地损害终身追究制等问题,我局将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改革推进过程中予以统筹考虑。
    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成果,我局划定了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的湿地保护红线。我局正在开展湿地红线专题研究,拟对湿地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将湿地保护红线落界到图,分解到各地,确保湿地“零”损失。《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已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纳入限制开发区,限制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保有大片开敞生态空间,促进水面、湿地、林地、草地等绿色生态空间扩大。
    关于加快湿地保护法律法规问题。为加强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切实履行《湿地公约》,制定出台针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专门法律法规非常必要。近年,我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已经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特别是今年,我局多次向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专题汇报,并与环保部、农业部和海洋局进行了沟通协调,正在整理部门意见。筹备了湿地保护立法听证会的相关工作。同时,我局已于2013年3月28日颁布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于2013年5月1日施行,为最终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创造了条件。同时,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特点,我局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和《生态补偿条例》,统筹研究加大包括湿地在内的重要生态资源的生态补偿问题。
    关于完善全国湿地保护规划问题。国务院批复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年)》《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十二五”实施规划》,并于2006年启动实施。我局于2014年1月1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由于湿地类型众多,属于综合地类,目前将湿地纳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时机还未成熟。我局将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成果,配合国土资源部对分布湿地的耕地、园地、草地在内的地类、面积、范围、分布、权属等利用现状,以及数据库成果,进行归并获取湿地的数据,满足湿地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需要。下一步,我局将尽快出台《国家重要湿地管理办法》,配合国土资源部,共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和保护制度,统一规划和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将湿地保护内容纳入水资源保护管理、水污染防治、区域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规划中。
    关于强化湿地保护科技支撑问题。我局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科技支撑问题,将科学研究和科技支撑体系作为《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十二五”实施规划》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2014年,我局已经批复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研究平台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为2009万元,全部为中央投入。主要内容为搭建环境科学与工程、生物多样性保育、监测与信息化、动物与疫病、资源保护与利用等5个研究平台和环境科普宣教平台等。项目的实施,将大幅度提高湿地特别是高原湿地保护科技创新能力和科研技术手段,初步解决当前湿地保护工程中存在的最普遍、最基础的技术问题。同时,我局正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我国东部水鸟迁徙通道湿地环境评价”、“三江平原湿地保护与粮食安全研究”等专题研究项目,为湿地保护的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关于加强湿地生态功能的宣传问题。我局一直重视湿地保护宣传工作。根据《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十二五”实施规划》,“十二五”期间,计划在青海省青海湖、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黄河湿地等10处湿地,新建或加强已建湿地宣教培训中心或湿地博物馆,并依托现有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区域性湿地宣教中心,广泛宣传湿地系统生态功能。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核心作用,湿地中国网的宣传阵地作用,以及中国湿地博物馆、湿地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宣教馆的宣教平台作用,扩大湿地保护的宣传面。办好世界湿地日、湿地使者行动、“中国湿地文化节”、湿地保护论坛等系列品牌宣传活动,不断加强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宣传。
    关于加大湿地保护监管力度问题。我局已于2012、2013年连续两年开展打击破坏湿地资源专项行动,依法处理了一批破坏湿地资源事件,较好地维护了湿地资源安全。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加大湿地保护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各种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遏制湿地面积减少的势头。
    关于加大湿地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问题。虽然部分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实施了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项目,但总体上仍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下一步,将根据国家财力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湿地保护与恢复的支持力度。一是通过现有湿地保护工程投资渠道,着重抓好《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十二五”实施规划》的落实,加大对重点湿地修复工作的支持。二是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编制《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16—2020年)》,争取更多资金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三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拟在重点区域实施退耕还湿工程。
    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国家林业局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