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保护“中国之肾”——湿地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794号
    案   由:关于保护“中国之肾”——湿地的提案
    主   办:林业局
    会   办: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林绍彬
    内   容:
    湿地是“地球之肾”,其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蓄洪防旱、净化水质、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促淤造陆、美化环境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湿地面临严重威胁,主要表现:1.湿地面积急剧减少。人口膨胀和经济快速发展,各地纷纷向湿地要空间,导致我国湿地面积急剧萎缩。我国自然湿地占国土面积的3.77%,据第一次(1996—2003年)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我国湿地面积3848万公顷,第二次(2009—2013年)调查表明近十年来湿地面积减少2.9%。2.湿地水体污染严重。大量湿地成为建筑垃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泄区和承泄地,导致湿地水体污染严重、富营养化明显,危及湿地生物的生存环境。我国有三分之二的湖泊受到不同程度的高营养化污染。3.湿地功能严重衰退。我国各地盲目围垦湿地盛行,水资源不合理利用依然严重,外来物种入侵湿地范围扩大,直接减少了地下水的补充,加剧了区域性水资源危机,使得湿地生态功能持续下降。4.生物多样性急剧下降。我国323处受监测的重要湿地中40.7%的湖泊、26.4%的海岸湿地和19.8%的沼泽受到过度捕捞的威胁,鱼类已从1983年的63种减少到不足30种,湿地水禽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同时湿地的外来生物入侵十分严重,与当地物种竞争营养资源和生存空间,破坏湿地生态系统,降低生物多样性,给种植业和饲养业造成极大损失,还危及人类安全。
    肾是人体的重要器官,如果一个国家的“肾”出现问题,将对这个国家的生态安全产生严重威胁,保护“中国之肾”时不我待,因此建议:
    一、制定湿地分类“红线”保护制度。2013年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坚定不移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严格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定位,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建议由国土部牵头建立湿地分级分类分区管控机制。根据国土生态安全格局的要求,结合当地生态环境实际,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实行从国家到地方的分级管控机制和属地化管理。各级政府可根据红线划定功能不同与空间分布情况,制定与生态功能保护相适宜的差异性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分类分区管控机制。凡是列入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已经开垦或改变用途的,应采取措施限期恢复湿地。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湿地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湿地保护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
    二、加快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因湿地保护涉及各级政府林业、农业、水利、国土、环保、海洋等部门,现行各部门制定的法规政策对湿地的管理处于单要素涉及状态,这与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不协调,目前仍没有一部法律能将湿地作为一个独立、整体的保护对象加以考虑,没有反映湿地生态系统的特殊性和规律,难以形成整体性、综合性、系统性治理的合力,无法有效约束破坏湿地和征占用湿地的行为。为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从国家层面上加快推进湿地保护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全国湿地保护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方针、原则与行为规范,明确湿地红线受法律法规保护,明确各级、各行业机构的权限以及管理分工,规定管理程序、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使湿地保护有法可依。同时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新的法律制度,如湿地资源开发审批许可制度、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湿地占补平衡制度、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等,积极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抓住国家开展试点和《生态补偿条例》立法的时机,进一步强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研究工作,推进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化、常态化。
    三、完善全国湿地保护规划。国家有关部门修订现行土地分类体系,将湿地纳入国家土地基本分类。在完成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基础上,尽快发布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成果,完成全国湿地调查技术规程,出台《国家重要湿地确认办法》,完善《全国湿地保护规划》,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建立湿地保护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明确和落实湿地保护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围绕湿地生态系统内在特征和功能运行机理,推行流域和生态系统综合管理。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战略,以流域为单元进行保护布局,将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重要湿地纳入禁止开发区范围,确保在国土生态空间规划体系中对湿地实施严格保护。国家有关部门要将湿地生态保护内容纳入水资源保护管理、水污染防治、区域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规划,引导相关部门主动考虑和解决湿地保护的有关问题,为保护湿地生态建立多道防线。
    四、强化湿地保护科技支撑。国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家湿地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实现湿地保护重大科学技术决策科学化;充分发挥现有的国家湿地保护和修复技术中心、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及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技术优势,将现有科研成果转化为适用技术,加强国家层次的大型湿地项目研究,开展湿地面积的最小阈值研究,特别是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湿地与气候变化、水资源安全、生物安全等关系研究,积极探索湿地保护与恢复的技术,为湿地保护与恢复提供有力科技支持。
    五、加强湿地生态功能的宣传。将提高全民湿地保护意识作为湿地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利用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和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普及湿地保护的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认识。二是利用每年的“世界湿地日”、“世界环境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活动,广泛宣传。同时重视“湿地保护从下一代抓起”,以中国湿地博物馆和各地现有宣教平台,对在校学生开展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三是扩大“湿地中国”网的社会影响,推动“湿地中国”网合作伙伴网站建设,为开展湿地保护工作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六、加大湿地保护监管力度。各部门、各地区行政机构应依法行政、依法检查、依法监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铁面无私;并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积极性,对我国湿地保护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让全社会像保护自己的肾一样保护湿地,为我国深化改革、可持续发展出一份力量。
    七、加大湿地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湿地保护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