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0553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553号提案的答复

民盟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农业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施“农村包围城市”的环境治理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建议
    为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推进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2008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将“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作为环保重点工作之一;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改善重点区域农村环境质量,提出了到2015年完成6万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的《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专门对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明确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村庄环境整治为重点,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通过长期努力,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要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城乡互补,协调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启动《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和《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十三五”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格局。
    二、关于强化农村财政保障机制的建议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就强化农村财政保障机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出“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明确“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中央政府投资要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为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开展农村环保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中央财政加大了农村环保支持力度。一是从2008年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2008年至2013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195亿元,带动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260多亿元,支持4.6万个村庄开展环境整治,8700多万农村人口直接受益。二是从2005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了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截至2013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该项资金71亿元,有力促进农业面源污染减排。三是为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通过“菜篮子”产品生产专项扶持资金,支持推行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等多项内容的“菜篮子”工程建设。四是实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美丽乡村建设试点。
    下一步,我们将协同财政部进一步强化农村财政保障机制,继续加大对农村环保的支持力度。同时,完善“以奖促治”政策措施,建立多渠道投融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三、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管理的建议
    近年来,我部不断深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环境监督管理向农村延伸。一是加强农村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为加强重点区域农村环保工作督查力度,我部先后批复了东北、西南、华北、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增设专门处室,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的督查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地方政府机构具体设置应当由当地党委、政府结合实际研究确定,中央不宜做出统一规定。有些地方从自身实际出发,就加强基层环保机构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浙江省结合县乡机构改革,通过县级环保部门向乡镇集中或分片设立派出机构,建立起乡镇环保监管制度;江苏、山东等地在试点县级环保部门向乡镇分片设立派出机构的同时,又进一步在乡镇政府设立环保机构或专职人员。二是开展农村环境监测试点。目前,我全国已经建立县级监测站2300多个,县级环境监测人员37000多人,主要面向农村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2013年实际监测不同类型村庄数量达442个。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分别针对全国工矿企业周边、全国农田区(粮油区)、全国蔬菜基地等土壤环境质量开展了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试点工作,初步建立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三是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源头控制。通过规划环评,引导产业合理布局,统筹城市和周边农村地区功能划分、空间布局、产业规划、发展规模。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建设。严格畜禽规模化养殖和乡镇工业等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四是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出台了《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环境监察,强调环境执法工作应稳步从城市向农村地区拓展,先后开展了农村工业企业执法检查、畜禽养殖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秸秆禁烧专项执法检查、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等系列的执法活动。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中央编办等相关部门,推动地方政府完善农村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强化农村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做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贯彻落实,组织开展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持续推动环境执法从城市向农村地区拓展。
    四、关于传统农业向生态型农业发展模式转型的建议
    一是大力发展绿色生态有机食品。我部和农业部积极推进生态农业与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协同发展。2013年,全国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总数为6622个,产品总数16825个,认证有机食品企业1366家,产品6379个。全国建成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536个,总面积1.26亿亩。2003年以来,开展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工作,共完成4批138家基地的考核及复核,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二是推动循环生态农业县(市)建设。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启动2批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在全国建成了100多个国家级农业示范县,带动了500多个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建成生态农业示范点面2000多处。从2005年以来,农业部实施了循环农业促进行动,在湖南常德、辽宁阜新、山东淄博等10个地市开展了循环农业示范县建设,大力推广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种、节能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的循环利用,发展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多元化循环农业模式。三是积极探索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模式。2013年起,农业部在辽宁、河南、湖北、重庆、甘肃等5个地区建设现代生态农业创新示范基地,以农业资源环保和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的新模式、新技术、新装备、新机制等试验示范为重点,构建以农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节约型农业技术、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等为主的现代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力争用3—5年时间,形成适合不同区域的生态农业发展模式,为我国生态农业发展探索出科学化、合理化的实现路径。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按照“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理念,以环境友好、生态安全为目标,积极推动我国生态农业发展,构建系统化的政策保障生态农业,用规模化的运营模式承载生态农业,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武装生态农业,用产业化的思路引领生态农业,最终实现传统农业向生态型的转型。
    五、关于拓展农村公众参与途径和渠道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一是在相关立法方面推动公众参与。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和组织形式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列出,保障和促进环保公众参与。二是畅通环保公众参与机制渠道。2012年出台了《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5月制定出台《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力推进环境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以及环境宣传教育的公众参与。三是加强村民参与环境保护宣传动员。通过专家讲座、实地参观、编印发放宣传组图等普及农村环保知识。制作并播出农村环保题材影视片,宣传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培育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下一步,我部将推进环保公众参与的政策机制和立法研究工作,积极探索与公众及环保社会组织的交流沟通及互动的有效形式,努力满足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表达权、监督权。
    感谢民盟中央长期以来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