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0509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509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城镇化进程中加强耕地质量保障的提案”收悉。感谢你们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特别是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关心。经商财政部和农业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农业生产综合能力为指标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建议
    目前,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要稳定粮食生产,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就必须充分利用和保护好有限的耕地资源,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耕地的粮食生产综合能力是反映耕地质量的重要指标,我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耕地数量质量并重管理,在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从1999年开始利用国土资源大调查在全国部署开展了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以土地利用现状图的耕地图斑为评价单元,从气候、地形、土壤、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利用水平等方面综合评定耕地质量等别;2006年开始,我部以耕地质量等别成果为基础,研究编制了《农用地产能核算技术规范(试行稿)》,并在全国部署开展了耕地产能核算工作,通过建立调查样点耕地产量与等别指数之间的相关关系,测算区域耕地的实际产能。目前,依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及产能测算的成果和方法,部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要求各地填报补充耕地的质量等别及产能信息,按照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质量、产能相当的原则开展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产能不损失。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健全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与监测机制,建立耕地质量等别与产能年度报告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为做好耕地占补面积和产能双平衡提供技术保障。
    2009年我部会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明确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下一步,农业部门拟与我部联合发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办法》,完善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制度。同时继续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及质量提升。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加大对退化耕地、新补充耕地及新建高标准农田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力度。同时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拓展耕地质量监测内容,加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切实保障耕地数量不下降,质量有提高。
    二、关于“重视耕作层质量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建议
    近年来,我部在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方面也做了多方面的努力。一是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第九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二是2012年和2013年国土资源部分别发布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 1041—2013)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等行业标准,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原则、内容、方法、标准和成果做了要求。三是积极推进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2006年部印发了《关于推广吉林省开展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有关做法的通知》,规定各地要结合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积极推行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要先评定等级再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坚决纠正占优补劣问题。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四是在土地整治的具体过程中,我部始终重视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建设。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土地开垦审批有关要求,坚持依法报批,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等。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耕地适度开发规模和可开垦的区域,实施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严格限制生态脆弱区土地开发。严格未利用土地开发项目立项论证和实施。同时,不断强化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比重,改善生态环境。据统计,“十一五”以来,全国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4亿多亩,新修建排灌沟渠493万公里,新建机井25万多眼,种植农田防护林2.7亿株,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100多万亩,进一步改善了农田特别是旱区农田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促进了现代农业发展。
    三、关于“充分保障新增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的建议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类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均要完成耕地开垦、土地复垦等工作,如无法完成或达不到要求,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由相关部门代为开垦耕地或复垦土地。因此,各类建设项目责任主体无论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耕地开垦和土地复垦,相关费用均已列入项目预算,实现了对耕地保护的资金保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大对耕地保护的投入。一是2013年,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组织编制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提出了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分区建设、资金筹集的原则和渠道、保障措施等内容。二是1999年起,中央和各省通过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持农村土地整治。三是2004年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划出部分资金用于建立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四是2011年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截至2013年上述三项资金已达1742.68亿元。五是支持地方提高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补贴力度,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制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农业公司和农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探索实行“以补代投、以补促建”。积极促进土地税费制度改革,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建立按本地区开垦同等质量耕地成本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制度。
    四、关于“加强耕地质量监管”的建议
    我部一直十分重视耕地质量监管,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指导地方开展工作。一是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2012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在严格控制建设占用优质耕地、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监管、加强补充耕地项目质量管理和切实落实项目后期管护等方面的工作,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的要求更加全面、具体。二是就存量耕地质量的建设提升从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推行移土培肥和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管控措施。三是为全面摸清全国耕地质量等别现状,并掌握耕地质量等别年度变化情况,2012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就持续加强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动态变化做出了全面部署,在第一轮农用地分等全面查清我国耕地质量等级及其分布状况,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耕地质量等级本底数据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耕地质量等别定期全面更新、年度更新和年度监测的日常评价制度。四是2014年,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坚守耕地红线的要求,强化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土资源部又下发《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从划定好、建设好、补充好、管理好优质耕地,切实统筹好数量管控、质量管理和生态管护等方面明确了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的要求和措施。五是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将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进行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监管。
    感谢你们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土资源部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