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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716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京津冀协作联动机制,强力推进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民建中央的提案深刻分析了京津冀大气污染形势,对推进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统筹环首都城市群建设和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
    2014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汇报,强调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要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扎实推进,加快走出一条科学持续的协同发展道路,并提出七项要求,体现了中央对京津冀地区发展的空前高度重视。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总体规划,按照环保先行的原则,由我部和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编制了《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方案》(以下简称《整体方案》)。提出了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长效机制和重大工程,努力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使京津冀地区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容量制约等因素,提出统一的环境质量目标,明确区域经济发展任务,建立优势互补的产业布局,强化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顶层设计,全力配合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二、关于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的建议
    按照国务院部署,我部牵头组建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协调指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北京市牵头,天津、河北等六省(区、市)和相关部委参加建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作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和办公室会议,确定了工作规则,明确了区域实施细则。2014年5月15日,协作机制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交流了区域内各省(区、市)工作经验,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2014年重点工作》《京津冀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同志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对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地区、部门,充分发挥协作机制的作用,积极推动区域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区域燃煤锅炉脱硝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油品升级、统一机动车标志管理等工作,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
    三、关于完善资源分配机制的建议
    为加快京津冀地区能源结构调整,切实解决散煤清洁化燃烧问题,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我部和国家能源局起草了《京津冀散煤清洁化行动计划》,明确到2016年底,北京市民用洁净煤使用量约达到33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100%;到2017年底,天津市、河北省民用洁净煤使用量约分别达到270万吨/年、180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要求神华、中煤等大型煤炭企业发挥资源和价格等优势,建立优质煤供应主渠道,建设和完善区域煤炭优质化配送中心,保质保量地向京津冀地区供应优质民用散煤,满足优质煤替代需求。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抓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四、关于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议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批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措施。一是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出台了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将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二是出台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并将脱硝电价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出台除尘电价补偿,强化对环保电价落实情况检查力度。三是研究适当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开展差别化征收试点。按照补偿污染治理成本和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四是加快推动排污权交易。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价格和资金管理办法、新建项目总量指标前置管理办法等。五是推进绿色税收政策制定,推动环境保护税立法。中央财政出台了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出口退税等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
    京津冀三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配套政策,北京市出台了排污收费调整、油品优质优价、农村散煤整治财政补贴等相关政策;天津市制定并通过《天津市排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大幅度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河北省提出了50条富有“含金量”的政策措施,明确了防治大气污染的一系列具体指标。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督促各省(区、市)落实《大气十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大气十条》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五、关于多渠道扩容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建议
    为引导地方政府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中央财政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2013年,设立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下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0亿元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5月,中央财政下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80亿元,其中65亿元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下半年择机再下拨20亿元,主要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补偿制度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目前开展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跨省流域水环境补偿、草原生态补偿、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等工作。总体上,试行面窄,相关补偿法律法规缺乏,标准等也需进一步研究。大气因流动性较强,相关利益主体关系较复杂,补偿主体以及权责利界定难度较大,还需要深入研究探索。有些省市已经开始先试先行,如山东省出台了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设立了生态补偿资金,更好地促进了空气质量逐年改善。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大气十条》要求,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同时,逐步拓展生态补偿的领域、范围,积极研究大气环境补偿问题。
    六、关于构建大气污染治理的示范引导机制的建议
    提案中指出的“构建大气污染治理示范引导机制,把节能减排工程措施落到实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节能减排既能解决能源资源的保障困难,又能处理好环境矛盾,带动高污染企业的绿色化改造,减少污染排放。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相关制度建设。一是制定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启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加快淘汰老旧锅炉,加大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改造力度。二是制定实施《能效领跑者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启动能效领跑者制度,发布能效领跑者名单,对能效领跑者给予奖励。三是对电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四是加快制(修)订节能环保标准,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印发实施《2014年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制修订计划》。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强化节能评估审查。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地方政府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督查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同时充分调动地方、企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逐步构建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
    感谢民建中央长期以来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