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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715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银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环保法律法规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你们提及的发展环保产业、加强和规范污染源监管、提高超标排放处罚力度等均已体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法规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为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对科学制定和实施环保标准、强化环境基准研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等法律责任,加强了环境司法的衔接,大幅提高了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下一步,我们将配合环境保护部,加快推动出台《排污许可条例》,严格规制企业贯彻实施环境排放标准,进一步增强环境标准的科学性、权威性,推动环保产业加快发展。
    二、关于倡导绿色消费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环保部制定了节能和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推动政府部门带头实施绿色采购。我委、环境保护部还组织实施了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计划,每年开展“节能周”、“环境日”等活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模式。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培养和提升公众绿色消费意识,让绿色生活成为新时尚。
    三、关于拓展环保企业融资渠道
    2013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对拓宽环保企业投融资渠道做出了部署和要求。银监会等部委加快实施绿色信贷政策,印发《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制定实施绿色信贷统计和考核制度,推动绿色银行评级制度。同时,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在原有的能效贷款、绿色融资租赁、碳金融产品和清洁发展机制应收账融资等基础上,创新推出节能减排收益权、排污权质押融资产品。我委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支持企业募集资金3000多亿元用于节能环保工作。近期,我们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将进一步加快建立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治理的市场化体制。
    四、关于加大政策扶持
    节能环保产业是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的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国家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扶持性经济政策。在价格政策方面,建立了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施了垃圾发电价格政策,出台了电力企业脱硫脱硝高效除尘环保电价政策,基于节能环保标准加大了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等,极大拉动了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改善了产业发展环境;在资金投入方面,中央财政在环保科技、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节能惠民、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均给予了资金支持,对环保产业发展形成了有效的工程带动;在税收政策方面,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了增值税免税、减半退税和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实施“三减三免”,此外,在消费税、进出口关税等方面,也出台了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委,对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根据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五、关于培育和规范环保市场
    营造良好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是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我们将从拉动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规范市场和产业竞争秩序、培育和规范商业模式、健全市场化机制等方面推动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在拉动产业市场需求方面,切实加强环保执法,落实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治理事权;明确各级政府环境公共服务供给目标和任务,强化环境公共服务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增加政府环保需求和投入;严格规制企业遵守环境排放标准,实现稳定可持续的达标排放,促使环境成本显性化,增加企业环保投入和治理需求;将环境公共服务和环境治理的要求有效转化为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
    在规范市场和竞争秩序方面。一是通过强化标准制定和实施推动形成统一市场。加快制定市场准入类、性能评价类、技术引领类标准,严格限制达不到技术准入类标准的产品、装备进入市场;根据性能评价类标准的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产业调控政策,对达到技术引领类标准的“领跑者”,加大扶持和运用推广力度。二是结合用户评价、行业评价、环保监管评价、运行绩效评价等,试点建立环保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累积制度,探索实施红黑名单制度,限制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三是规范环保项目招投标。科学设定招投标条件和组建评标委员会,严格招投标纪律,确保经营者遴选过程公开、程序公平和结果公正。
    在培育和规范商业模式、健全市场化机制方面。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碳排放、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单位改组改制,实现运营主体企业化;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环境基础设施行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推行以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为核心的运营模式,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
    六、关于支持环保企业“走出去”
    随着我国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广大环保企业积极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吸收再创新,同时发挥产业集聚、配套条件好、人力成本相对低的优势,在水处理、电厂烟气处理、垃圾发电等众多领域形成了产业比较优势,在印度、东南亚,乃至欧盟、美日等发达经济体都有技术、装备、工程和综合环境服务“走出去”的成功实践。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等国家战略,研究制定环保产业“走出去”计划,打造多边或双边环保产业合作框架、商务平台,制定扶持政策体系,加强对环保企业“走出去”的指导和服务。
    感谢你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