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制订《金融统计管理条例》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312号
    案   由:关于制订《金融统计管理条例》的提案
    主   办:人民银行
    会   办:证监会 保监会 银监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潘功胜
    内   容: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统计不仅是支持货币政策决策、维护金融稳定、有效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基础,而且是监测经济中各部门和市场运行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环境正处于迅速转变之中。为保障新形势下金融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亟需制定涵盖全部金融机构和全部金融业务的《金融统计管理条例》,为建立统一、全面、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奠定法律基础。
    一、当前我国金融统计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随着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我国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显著,出现了许多跨机构、跨行业金融产品,风险传递渠道更加复杂隐蔽。二是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资产证券化等影子银行快速发展,资金链条也不断复杂化,对金融体系的冲击日益显著。三是互联网金融产品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在提高金融服务灵活性、便利性的同时也增强了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四是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资金价格信息对于判断货币政策效果、识别金融风险的意义变得十分重大。
    近年来,我国金融统计在理念、方法、制度、信息系统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突破,较好地支持了宏观调控和金融风险防范。但面对新的形势与挑战,现行金融统计体系还存在一些亟需改革之处,主要包括跨境、跨市场、跨机构风险传染监测手段不足,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新业务统计基础相对薄弱,以利率为核心的资金价格统计还处于初级阶段,各金融管理部门的统计法规、制度、标准等还需要协调配合。
    二、目前我国金融统计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与金融统计整体工作相适应的专门法规,如何从系统性风险防范角度有效组织新形势下金融统计工作法律依据不足。实际情况是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分别制订了本部门的统计管理规定和办法:2002年人民银行制订《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4年银监会制订《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同年保监会制订《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证监会制订《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
    上述规定、办法制订时间较早,一方面相对于当前金融发展情况有所滞后,难以满足新形势下金融统计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种规定、办法之间协调性不够,客观上形成了统计覆盖与执法的空白地带,也不利于形成协调一致的统计信息体系。
    三、制订《金融统计管理条例》的意义
    通过制订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各行业交叉环节的《金融统计管理条例》,统一规范金融统计工作,应对金融体系多元化、全球化趋势,保障统一、全面、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立。具体包括:一是加强对创新型金融机构和产品的监测和统计,减少金融统计的盲区和空白;二是保障金融统计标准化实施,夯实信息共享基础,及时准确地评估系统性风险及传染渠道;三是规范、引导和保障“一行三会”科学有效地组织金融统计工作,促进各部门统计协调行动、高效共享,更好地支持金融宏观调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
    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人民银行会同“三会”在研究国内外相关统计法规和国内上位法的基础上,起草《金融统计管理条例》,报国务院审定后实施。
    二、《金融统计管理条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全面性。在机构上覆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及各行业交叉环节;在业务上覆盖全部表内、表外业务,建立合理、高效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信息平台。二是系统性。构建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体系,从制度设计开始到统计数据的对外发布等各方面、各环节均做出规范。三是标准化。要求“一行三会”共同推进金融统计标准,从根本上保证数据“一次报送,多方共享”的实现,减轻微观金融机构的报数成本和负担,提高宏观管理数据、监管数据和微观元数据的一致性。四是协调性。协调监管体系与统计组织体系之间的关系,协调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推进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