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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3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713号提案的答复

王俊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促进期货市场监管转型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少前端审批,改革期货产品上市审批机制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期货品种上市速度不断加快,上市审核效率明显提高,仅2013年,我会即批准上市新期货品种10个。截至2014年7月25日,我国已上市了43个期货品种,覆盖农产品、金属、能源、化工、金融等国民经济主要领域,除原油期货外,发达市场的主流品种在我国期货市场已经基本覆盖。总体来说,目前的期货产品上市审批机制基本能满足市场发展需要,我会也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审核效率。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期货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品种,我会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国务院相关部委意见。在实际操作层面,我国期货市场已具备不再硬性规定期货品种上市必须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市场基础,下一步,我会将在期货法制定过程中,推动取消期货品种上市须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的规定。同时,对于已经我会批准同意上市的同一品种下不同产品合约的上市流程,我会也将进一步开展研究和梳理完善工作。
    二、关于加强期货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问题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期货市场监管透明度和公信力,是我会落实国务院监管转型要求,创新监管方式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现状,我会主要从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上加强对期货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提高非现场检查效率。通过完善工作底稿、优化检查方式、简化上报程序等形式进一步提升对期货经营机构的非现场检查效率。二是优化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机制。通过总结往年经验,听取市场和派出机构的反馈意见,在日常监管中优化分类评价机制,提升评价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是积极加强稽查执法与日常监管的协同配合,坚决查处期货市场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件。2013年,我会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期货市场对敲转移他人资金案件共4起,涉案金额约800余万元,使相关责任人依法受到了惩处。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提升执法效率,严厉打击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制定关于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指引,完善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制度,提高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等自律监管机构的自主性,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关于加强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的问题
    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10号文),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作出了系统部署。201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下简称国发17号文),重申和强调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部署,我会和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切实增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系统性和实效性。
    1.加强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已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该制度对不同类型投资者参与金融期货交易提出了资金、知识、交易经验等量化指标,具体包括:一是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是客户须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三是客户须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是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情形。在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下,约有17万具备条件的投资者获得了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资格。下一步,我会将继续落实国办发110号文提出的“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完成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义务,提高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水平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大力推进期货投资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近年来,我会积极推动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期货投资者保护服务机构及市场公益力量,建立包括行业调解、专业第三方调解、专业仲裁等在内的期货市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中立、专业、权威和有公信力的纠纷调解组织,支持投资者纠纷争议解决机制的多元化。2014年初,中期协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规则》《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委员会工作办法》等4个调解办法,对协会调解工作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期货行业纠纷调解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中期协及各地方协会依托法院的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特邀调解等制度,利用专业优势,积极参与诉讼纠纷调解工作,发挥了行业组织调解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会将继续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推动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交易所等单位积极参与,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联合推动完善证券期货纠纷诉讼调解工作。二是积极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建立专业化的调解队伍,强化专业调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三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沟通协调,推动诉调对接和仲调对接工作。四是研究制定证券期货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3.建立期货市场违法违规受侵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由于现行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受立法体例的制约,难以对期货交易的基本民事关系及民事法律责任做出直接规范,为发挥民事责任制度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一)》]、《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其中期货交易纠纷实体规则主要体现在《纪要》以及《规定(一)》中。这些规定对于防范和解决期货市场相关主体之间的纠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正在进行的期货法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素材。为加强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议立法机关在期货法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民事责任相关制度,对虚假交易、私下对冲、操纵价格、囤积行为及虚假、不实陈述等期货交易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其责任承担做出明确规定,以增强立法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紧对期货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进行调研,着力研究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赔偿责任范围、诉讼时效等细节问题,注重吸收成熟市场的实践经验,注重域外解决方案本土化吸收,对将来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具有前瞻性的思考,积极为立法机关提供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并准备在期货法出台之后,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加大制度供给力度,加快推进期货法立法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期货法被列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类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组织草案起草。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期货法起草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期货法立法工作。2014年3月至4月,起草组在北京、郑州、大连、上海进行调研,听取我会等相关部门、交易所、业界机构、行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律师和专家学者对期货法立法大纲和立法调研重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期货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集中统一监管体制、交易者、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和强制减仓制度、期货交易所和其他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场外衍生品交易、涉外期货交易等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对于您提出的加强投资者保护、丰富执法措施和手段、建立行政执法和解等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表示,将在期货法立法时予以参考。目前,期货法草案第二稿已经形成,起草组将抓紧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争取早日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会也将按照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全力支持配合做好调研论证、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等工作,推动期货法早日出台。
    感谢您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