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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9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3649号提案的答复

闫冰竹等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银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存款保险覆盖金融机构问题
    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国(地区)实践看,为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多数国家(地区)都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必须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国际存款保险协会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指出,为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应实行强制投保,覆盖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征求意见中,已经考虑存款保险应覆盖我国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均应参加存款保险。
    二、关于“分步走”和存款保险的职能问题
    从各国的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关键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新机制,包括明确对存款人的及时赔付政策,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具有必要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以发挥存款保险防范风险和对风险早发现、早处置的作用。在研究和设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时,已充分考虑到与现有金融稳定机制有序衔接,确保存款保险制度平稳推出和有效运行。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已经证明,存款保险纯粹的“付款箱”模式是不成功的。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正在积极改革,向“风险最小化”模式靠拢。2013年国际存款保险协会发布的指引指出,存款保险作为银行倒闭时最大的利益相关方,具有内在动力对风险“早发现、早处置”,这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可以有效防止或减少监管掩盖,促进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借鉴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各方面对我国存款保险职能设计已基本形成了共识,即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具备必要的早期纠正与风险处置等职责,这对风险的早发现和少发生更有利,对监管是一种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三、关于存款保险基金来源和赔付政策问题
    存款保险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建立市场化的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存款保险基金应“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以充分体现市场约束的原则。从各国实践看,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资金来源主要由保费构成。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由于暂时没有大规模的风险处置任务,可以低费率起步,保费逐步积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也将遵循这一原则。
    关于赔付政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立足点和出发点,都是为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设置限额的原则,是要使绝大多数存款人(包括企业)的存款得到全额保护,以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银行的稳健运行。实行限额赔付,并非限额以上就没有安全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存款保险大多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进行市场化处置,实际上使存款人得到及时的、全额的保障。我国存款保险在赔付限额和相关机制设计中,已充分考虑到了存款人的利益,能够使99%以上存款人的存款得到全额保障。
    四、关于实行风险差别费率问题
    从各国实践看,为促进公平竞争,奖优罚劣,促使银行稳健经营,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开始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适用较高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充分考虑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发展现状,综合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的费率机制。在具体设计中,将充分兼顾大、中、小银行利益,全面考虑金融机构的发展阶段以及风险状况等各方面情况。
    目前,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系统总结我国存款人保护和金融风险处置的实践和教训,对国际存款保险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梳理和总结,广泛听取商业银行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抓紧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需要的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