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建立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3649号
    案   由:关于建立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的提案
    主   办:人民银行
    会   办:银监会
    提案形式:个人联名
    联名人数:3
    第一提案人:闫冰竹
    联名提案人:甘连舫 白鹤祥 胡克勤
    内   容:
    随着贷款利率下限取消、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同业存单开闸等,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利率市场化的实现将对银行业带来巨大冲击,可能会引发部分中小银行破产倒闭,损害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重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可以有效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条件。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由于我国国情复杂,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并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面临的障碍难点
    1.国有大型银行缺乏参加存款保险体系的动力。长期以来,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大型银行占据国内银行业的半壁江山,处于事实上的垄断主导地位。五大行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隐性担保,为节省成本参与存款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如果不把国有大型银行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不但会导致保险基金数额小、不能进行有效赔付,而无法正常运转;还会加剧银行竞争的不公平,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2.存款保险模式及其监管职能尚未达成共识。目前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即“付款箱模式”、“成本最小模式”和“风险最小模式”。每种模式的侧重点与监管介入程度各有差异,“付款箱模式”仅在投保的金融机构倒闭后对存款人给予赔偿,在事前或事后向投保机构收取保费;“成本最小模式”旨在一旦投保金融机构倒闭,存款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处置决策,运用多种风险处置工具和机制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风险最小化模式”的职能设计是将存款保险机构本身所面临的损失风险或损失程度降到最低,存款保险机构既有完善的风险处置职能又有一定的审慎监管职能。可见,后两种模式对投保金融机构的监管介入程度较大。我国在对存款保险模式的选择上存在较大分歧,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边界尚未达成共识。
    3.存款保险资金来源和赔付原则尚未明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如果仅仅依靠向存款类金融机构收取保费,就会出现两难局面:一是如果保费费率过低,就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来积累资金,基金规模太小不足以应对银行业危机。二是如果费率过高,又将对银行利润率产生重大影响,加重银行财务负担。此外,银行倒闭后,按什么原则履行赔付,是实行限额赔付还是全额赔付也是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4.费率确定机制存在较大争议。国际上,存款保险费率一般有两种:单一费率和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前者是按照统一费率征收保险费用,后者则是按照银行真实风险水平征收不同的保险费用。实行单一费率相对简单,但大行对此争议较大,因为大行存款基数高,即使费率比例低,缴费总额也高;而若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小银行的风险普遍较高、评级较低,相应的费率就高,对其来说负担也不小,再加上利率市场化对小银行冲击更大,过高的费率会让其雪上加霜。
    二、建立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使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制性的存款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抑制金融机构参与存款保险时的逆向选择问题,保证参加保险的银行数量,扩大保险基金的规模;另一方面可以淡化国有大型银行的垄断优势,从而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因此,为保证存款保险体系的有效性,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实行强制加入的方式。
    2.先期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应采取“成本最小模式”或“风险最小模式”。我国存款保险可以实行分步走,在存款保险制度刚推出之际设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并由央行负责管理,而非实体的存款保险公司,这样既可以避免重复监管问题,同时也能减少运营成本,待到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设立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在存款保险制度职能设计上,应逐渐增加监管介入力度,包括完善风险处置机制与审慎监管权,即运用多种风险处置工具和机制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将损失风险或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3.明确存款保险基金来源,可以实行比例赔付或定额赔付政策。在存款保险基金成立之初,人民银行或中央财政可投入一定数量的初始资金,但主要还是依靠各投保金融机构定期缴纳的保费。鉴于五大国有银行的特殊地位,建议倡导其筹措一定规模的初始资金,为确保存款保险基金的顺利运行做出应有贡献。在赔付原则上,建议按照最低90%的比例进行赔付,或者按照一定金额如50万元或100万元,超出部分则不予保障,使居民存款的绝大部分都能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
    4.实行差别风险费率机制。对于国有大型银行,鉴于其行业垄断地位,建议其费率不低于平均费率水平。对于其他商业银行,建议实行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即全面考虑各投保行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管理能力、流动性等方面指标情况,综合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结果确定各投保行的费率水平,评级较高的银行则费率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