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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6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736号提案的答复

白鹤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以放贷为业、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放贷组织,实践中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是多层次金融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进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立法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引导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是当前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人民银行正在与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目前已被列入国务院2013年、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研究类项目)。
    一、《条例》立法背景及起草情况
    2009年8月以来,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反复研究论证,一致认为现行的《贷款通则》存在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性缺陷,且多数条款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的部门规章所替代,应当尽快予以废止。针对我国信贷市场存在的三个层次(即存款类贷款人、非存款类贷款人和一般民间借贷),应当在法律层面分别加以规范。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存款类贷款人进行了规范,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存款类贷款人由银监会制定规章进行规范,典当行由商务部制定规章进行规范。但是,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多数非存款类放贷主体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从现实情况看,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加以规范。为此,人民银行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多次以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征求系统内外专家学者、从业人员的建议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并形成了《条例》代拟稿,拟于下一步征求行外部委意见后向国务院报送。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及主要内容
    《条例》旨在规范以放贷为常业,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目前无其他法律规范的各类放贷组织的经营行为。考虑到此类组织以自有资本放贷、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特点,《条例》确定了与存款类机构相区别、以商业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为重点的监管思路。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建立行政许可制度,要求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按《条例》规定持牌经营。二是《条例》将重点从信息披露和消费者保护角度出发,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三是规定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设立与终止程序,包括组织形式、审批权限、设立申请条件、高管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程序、跨省经营、重大事项报备等内容。四是明确监管体制,规定省级地方政府按照统一规则负责日常监管,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同时在中央层面明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作为监管指导机构,从而构建起地方政府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互相配合、兼顾宏观与微观的良性监管机制。
    三、《条例》将有助于解决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规范领域的主要问题
    1.《条例》将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规范,改变了之前仅有规范性文件的现状,法律效力得到提高的同时,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等也能得到有效统一。
    2.针对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不到位的问题,《条例》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经营行为、风险水平和资产负债情况(如资金来源及投向、期限、利率水平等)进行必要的监测和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监管指导。在具体监管职责和手段上,《条例》授权监管部门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措施。
    3.针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问题,《条例》将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借贷合同、利率管理、融资报备、信息披露、客户保密义务、信用信息报送以及债务催收等方面加以规范,并要求其完善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建立完善的业务授权、风险评估、财务会计、损失拨备等内控制度。《条例》还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得非法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并规定了违法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深入研究《条例》制定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对《条例》进行完善。同时,人民银行还将进一步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推动《条例》制定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