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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689号
    案   由: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提案
    主   办:人民银行
    会   办:证监会 保监会 银监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董文标
    内   容:
    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系统的高度集中,优化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并且能够为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进行金融创新和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提供新的产品。因此可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适应新资本和流动性监管要求的需要,也是金融体系稳定发展的需要。
    为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技术的实施,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商业银行自2005年起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并由部分商业银行试点运行。截至2014年1月,银行间市场共发行30单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规模约1127.4亿元。
    虽然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近10年,但和欧美等发达市场经济体相比较,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仍比较缓慢,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制度、观念、市场环境等方面的诸多约束。为加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施力度,国家有必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
    一、改革审批制度,促进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国内已试点运行多年,且已有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已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因此建议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阶段向常规化发展阶段转变,由审批制向核准制乃至注册制转变,实现业务常规化发展。并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有的放矢地解决发展中面临的投资者结构、产品流动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
    二、制定并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
    鉴于目前试点中所存在的一些制度缺陷,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把经得起实践检验的试点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通过立法程序将其制度化、法律化,在适当时机出台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同时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基金管理条例》等,以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立法规范的类型,明确证券化交易中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和退出方式,以及会计处理和税收原则。例如在法律层面完善资产证券化中的担保权属变更登记制度,在会计层面对证券化资产出表的会计认定建立统一明确的标准。
    三、丰富参与群体,提高证券化市场的深度
    1.扩大发起人范围,允许更多的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逐步允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2.建议在强化监管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对境内外机构资金入市、投资方向与规模的限制,在法律上放宽对银行、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运用的限制,引导并鼓励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偏好资产久持,流动性需求较低的非交易型机构投资者参与资产证券化投资,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机构投资者平等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促使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化。
    3.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产品流动性:适时推出做市商制度,增加银行间做市商报价机制;尝试跨市场发行,允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交易所或银行柜台市场进行发行;逐步探索多种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