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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1849号
    案   由: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提案
    主   办:财政部
    会   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高小玫
    内   容:
    现行《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现在主要是政府性基金预算)。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2010年起中央的国资经营收支纳入了全国人大的审查监督范围。贯彻十八大报告“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的要求,也有地方开始将国资经营预算纳入本级人大的审查范围。但按照三中全会“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要求衡量,从目前提交人大审查的中央和一些地方国资经营预(决)算情况来看,我国的国资经营预算制度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
    一、收支范围狭窄。目前,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国资经营预算,编制的范围一般只包括了国资委出资监管的部分企业,而金融等其他部门监管的企业尚不在其列。预算支出则是按国务院的规定主要在国企资本性、费用性支出,很少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不能充分体现国资收益向所有者回馈的公共资金意义,没有真正体现国家办国有企业的本意。
    二、预算编制的数据笼统和模糊。提交人大审查的国资经营预算的收支数据大多只列到类级科目,最多到款,不足以让人判断其合理性与必要性;而且这些数据缺乏整体性,说明不详,使人无法得知上缴的部分与整个国资收益的关系,也不清楚企业纳入预算的原则是什么,影响了人大代表审议国资经营预算的真实性。
    三、现行法律和管理已落后于改革要求。我国现在执行的《预算法》制定于1994年,《预算法》关于国资经营预算只笼统讲“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2007年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财政部、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近几年各地制定的国资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对编制国资经营预算的国资收益,在究竟应该上缴多少等关键问题上未能与时俱进调整,特别是对上缴的收入用于“社会保障”的规定不强。因此至今国资收益上缴的比例偏低、预算总量过小,尚未真正体现“用于民生”。
    国资经营收益,要提高其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多用于民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李克强总理要求国务院“严格公共资金管理和监督,扩大预算范围,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这样的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完善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议:
    一、修订《预算法》。在《预算法》中确定编制复式预算的基本原则,完善复式预算的相关制度,明确国资经营收益的上缴范围、上缴比例和用途的原则。此外,应当明确国资收益的一定比例转入政府公共预算,让国资收益“用于民生”的功能直接体现为公共财政的增加、由政府预算统筹落实。
    二、根据新《预算法》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扩大国资经营收益的上缴范围,将国资委及各个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均纳入收益的上缴范围;提出逐年提高国资经营收益上缴比例的原则;明确逐年提高直接转入政府公共预算的国资收益比重,落实“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让国民分享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国资经营预算的编制应确保详尽。明确收入预算要按类、款、项、目反映;支出预算不仅要按功能分类列示到类、款、项,还要按经济分类列示到类、款;编制国资经营预算的各相关部门应配合提供国资信息,使提交人大审议的国资经营预算有全面、详尽的说明,以实现人大对国企全面监督的目标。
    四、国资经营预算还要做到对全社会的公开透明,健全各项监督机制。同时,在新的《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修订之前,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应按照三中全会精神,制定时间表。确保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国资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和“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