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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9号提案复文

2015-02-28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3049号提案的答复

朱奕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黄河中上游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由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黄河是孕育中华民族文明的摇篮,是我国西北、华北地区最重要的水源,位于北方防沙带、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和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之间,黄河中上游地区为保障下游用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因此有必要建立上下游责任共担、惠益共享的生态补偿机制。
    一、建立黄河中上游流域生态环境建设保护补偿机制十分必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加强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我部牵头建立了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有关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各省区治污经验的交流,增强了流域内各级政府及部门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感。
    在黄河流域沿线,我国已开展了大量生态补偿相关工作,有力推动了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规定,西安、宝鸡、咸阳和渭南等四市根据考核断面出境水质缴纳污染补偿金,落实渭河流域四市责任,调动治污积极性。2010年河南省全面推行了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大力推进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2012年,我部印发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将黄河中上游流域纳入规划范围,努力改善黄河中上游流域水环境质量。
    2008年开始,国家建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根据财政部印发的《2012年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黄河中上游青海、甘肃、宁夏、陕西、山西、四川、内蒙古等省份部分县市纳入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范围,并逐年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了黄河流域中上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等有关部门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送审稿)的请示》(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将流域和水资源列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重点领域之一,提出加快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各种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典型流域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并提出了开展流域和水资源生态补偿试点的总体布局。待《若干意见》出台后,发展改革委将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建立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统筹考虑建立黄河中上游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二、积极协调支持宁夏作为黄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省级试点区
    200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原州、西吉、隆德、泾源、彭阳和海原等7个县(区)被列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重点生态功能区,2010年增加盐池县。2008年至2014年,中央财政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给予宁夏生态补偿资金53.06亿元,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治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相关的项目。2008年,针对宁夏地区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困难和问题,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研究建立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
    2013年,我部印发《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宁夏列为4个试点省(市)之一,通过试点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补偿与被补偿方的责任和义务,改进现有事后评估机制的不足,强化与完善国家和地方各项生态环境政策的实施,努力促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面,我部联合财政部大力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先后将宁夏确定为全国首批8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区和全国两个全覆盖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省区之一。2008年至2013年,累计安排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8.3亿元,支持1483个行政村开展环境整治,受益人口约340万,整治后的农村环境面貌明显改善。
    宁夏在黄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有较扎实的工作基础。待《若干意见》出台后,发展改革委将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建立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统筹考虑开展宁夏生态补偿试点问题。
    三、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正在有序推进
    2006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地方、科研机构以及国际组织,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开展了大量研究。我部针对流域生态补偿开展了大量的试点实践工作。《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生态补偿相关条款,首次在环保法律中规定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补偿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0年,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11个部门组成生态补偿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其中我部牵头负责流域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并配合开展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工作。2014年,我部将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做好《生态补偿条例》等相关指导文件的制定工作。
    四、总结经验,积极推动黄河中上游流域生态补偿工作
    在推动流域和水源地生态补偿试点方面,我部积极推动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试点,在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引导资金支持下,认真落实国家生态补偿政策。根据流域环境质量、出境水质水量、水源地保护等确定横向补偿标准,形成了多种补偿模式。2012年,正式启动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建立了皖浙两省签署协议,以水质考核为基础,下游对上游水环境保护予以补偿、上游对下游水质超标或环境责任事故赔偿的双向责任机制,体现了上下游共担保护成本、共享发展成果的理念。
    在政策研究制定方面,我部研究编制了《关于加强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流域生态补偿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意见》明确了加快推进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总体思路,提出了流域生态补偿责任主体界定、标准测算、补偿方式以及组织实施等方面工作内容;《指南》针对《意见》进行了细化,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阐述了有关流域生态补偿的技术方法,并提出了典型范例,将指导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实践的开展和政策的出台都将为建立黄河中上游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撑,建议黄河中上游流域各地区政府结合流域现状和地方发展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推动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以加快建立健全黄河中上游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非常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