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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号提案复文

2015-02-28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02号提案的答复

民盟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证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带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总体上看,一方面,自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保持了良好发展的势头,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和带动作用正在逐步显现;但另一方面,正如你们指出的,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前还存在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尤其在政策体系扶持、项目融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制约了产业的规模化和高端化发展。
    二、关于健全政策扶持体系的建议。在完善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方面,《决定》和《规划》发布以来,有关部门和各地方相继出台了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包括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税扶持、金融支持、发挥需求侧引领、促进国际合作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在内的政策体系。同时,国务院已批准建立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政策的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更好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比如,在完善财税政策方面,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光伏风力发电产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支持高端装备、新型显示、集成电路等领域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放宽了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扩大了中关村自主创新税收政策试点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与此同时,也加强了对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价,由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组织开展了“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主要总结“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成效和存在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政策措施建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也通过调研、形势分析、重大问题研究等方式,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政策方面的咨询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的研究,进一步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一方面继续研究制约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定领域的发展的具体问题,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对政策执行效果的跟踪和评价,综合研究政策交叉和碎片化问题,最大限度地激励全社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积极性。
    三、关于加大专项引导资金扶持力度以及拓宽金融支持渠道的建议。在专项资金支持方面,中央财政已于2011年设立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促进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应用技术创新、重大应用示范等。在创投基金方面,不断加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力度,截至目前基金总数累计达到141只,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投资约320亿元。在拓宽金融支持渠道方面,证监会积极推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扩大规模,拓宽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务融资渠道,已有500多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累计融资超过3万亿元;同时,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上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在创业板中比重超过60%。下一步,将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和发挥好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发展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与金融支持实体企业、地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转型发展形成合力,并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四、关于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的建议。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增强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科技部制定了《科技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方案》,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示范应用、环境营造等产业培育环节入手,全面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更多地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和服务,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促进研发成果转化。有关部门完善落实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建立了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向中小企业技术转移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下一步,将统筹各类科技计划资源,加强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部署,支持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海洋工程、空间科学等领域的核心关键技术攻关,支持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解决一批行业共性技术问题,积极推进新兴产业创新基地建设,提升企业和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支持,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
    五、关于加强政策引导和示范工程推广应用的建议。在政策引导方面,有关部门坚持市场化的发展导向,积极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一是从需求侧出发,设立重大专项。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增强移动智能终端、智能电视、数字家庭智能终端产品、LED、卫星应用等信息消费智能终端供给能力;组织实施“宽带中国”专项行动,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升级提速;有关部门启动了北京海淀区、江苏无锡高新区等18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等。二是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和民营企业发展。如我委发布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推进电信行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引导更多民间资本进入电信领域,开展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目前已分两批向19家民营企业发放了试点批文,近期将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第三批试点批文等。三是以应用为核心组织产学研用共同组织实施重大应用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的智能制造、新材料、云计算、高性能医学诊疗设备等应用专项,改变了以往仅支持创新侧成果转化的做法,采取支持用户应用为目标与供给侧产业化联动的方式,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同步发展,以产业化推广应用带动关键技术突破,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四是鼓励各地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和产品的应用市场,如深圳市通过“融资租赁、车电分离、充维结合”的模式,成为全球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推广力度最大的城市;北京市集中采购北京二号遥感卫星数据服务,推动遥感卫星商业化发展。下一步,将统筹利用各部门和各地相关资源,全面组织实施信息惠民、生物育种、高性能生物医学工程、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等重大创新发展工程,扩大节能环保、智能制造装备、新材料、新能源集成、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在推动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拉动形成消费热点、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好重大工程的示范、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
    六、关于加强产业发展监测、服务和引导的建议。在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方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的领导下,有关部门不断完善重点工作协商机制、重点任务落实监督机制、重大问题研究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在体制机制改革、政策措施制定、重大工程实施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在统计监测方面,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初步建立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口径。我委发布了《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进一步明确细化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在此基础上,我委与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初步测算工作,进一步深入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测算的原则和方法。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行业协会等,定期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调研及形势分析,并通过《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报告》(按年度)、《战略新兴产业杂志》(按月)、《战略性新兴产业观察》(按月)等,及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信息,分析国内外市场的经济形势,引导社会各界合理布局、科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下一步,我委将推动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快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体系和统计信息联合发布制度,积极推进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