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二届一次会议部分提案报道线索

案由:关于建立清洁能源配额与交易制度的提案
(第3958号)

2014-02-28


提案者:陆启洲委员

 

提案提出,为促进清洁能源的健康发展,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意识,应对目前还不能做到完全商业化发电的清洁能源(主要指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逐步建立三个层面的配额与交易制度,化政府补贴为市场交易行为。

 

一是发电商的配额与交易制度。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化发电业务的发电商均有义务承担一定电量配额的清洁能源(已有规定),建议从3%左右开始逐年增加。同时发电商之间可以进行配额交易,即由于某种原因未达到规定配额的可以从其它发电商购买其多生产的清洁能源,从而形成发电商之间的清洁能源配额交易。

 

二是各地区的配额与交易制度。我国清洁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不均,基本上经济较发达地区相对贫乏,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对丰富,同时我国又实行能源消耗总量和环保排放总量“双控”制度,而电价又是按省(市、区)制定的,这样就为按省(市、区)建立清洁能源配额与交易制度奠定了基础。各省(市、区)应按一定配额生产或消纳清洁可再生能源,起步阶段可低一点,然后逐年增加。同样的,不足部分可以从富余地区购买,并纳入电价测算盘子,这样就形成了清洁可再生能源的跨地区交易。

 

三是用户配额与交易制度。用户是清洁可再生能源的最终消费者和成本实际承担者,由于清洁可再生能源常具有分布式特性,所以用户也可以同时成为清洁可再生能源的生产者,建立用户端的清洁可再生能源配额和交易制度是可行的。这一制度对高载能行业尤为重要。

 

国家能源局答复:

 

为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保障,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规定“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要求“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这就是主张以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提出,“实施新能源配额制,落实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将配额制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大体制机制创新措施。

 

为此,我们会同有关机构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进行了深入研究,在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初稿。

 

配额制管理的核心是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电力消费总量、电力输送能力等因素,分别确定各省(区、市)及相应电网企业服务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将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电网企业应确保服务区域内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优先上网和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纳入各省(区、市)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电网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

 

通过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强制性要求并进行考核,从而达到落实国家非化石能源发展比重目标,鼓励各地区积极开发利用本地可再生能源资源,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规模化开发和有保障消纳的目的。

 

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是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重大措施,我们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相关政策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