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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提案
(第0997号)

2014-02-28


提案者:李钺锋委员

提案认为,自2001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来,各地逐步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明显增加。随着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的出台,更是有力推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提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二是参与衔接机制的行政执法机关范围比较窄。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究其原因:一是现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尚未上升到立法层面上。二是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三是信息共享机制普遍尚未建立。

提案建议:

一、从立法上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后单独增加一条,即:"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二、进一步完善衔接机制的各项制度。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制度:一是信息通报制度,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查处的全部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报送检察机关备案,并自觉接受各界监督;二是移送案件的跟踪制度,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及时书面反馈给行政执法机关;三是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

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共同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活动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行政执法过程中案件的查处情况,拓展检察监督职能;二是通过媒体宣传、群众举报等,拓宽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途径;三是及时查处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徇私舞弊犯罪行为,增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案件的主动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是建立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减少腐败,有效惩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从如下几个方面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1)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2)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健全案件信息统计和案情通报制度等各项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3)加强对衔接工作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关制度落到实处。(4)强化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综合协调、督促指导作用,促进衔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意见》的及时出台,较好地解决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相关案件。

提案提出的进一步完善衔接机制的各项制度的建议,非常有针对性,我们完全赞同。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规定,不断探索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制度,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