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应该享有生命和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接受服务权、收益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监督权、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接受赔偿权等。然而,近年来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形式多样。在现实生活中,不少金融消费者常常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却投诉无门,维权困难。加之金融行业专业性较强,许多消费者又较缺乏金融知识,对一些诈骗行为识别能力不强,导致上当受骗,如电话、短信诈骗,农村地区较为高发的假币案等,有的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更改信息、开通信用卡,形成对金融机构的欠债……。有的金融机构,利用占有的资源和信息与金融消费者的严重不对等,店大欺客,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在银行,排长队等候司空见惯,面对长长的队伍,银行却只开很少的窗口,无视客户的时间和尊严;擅自单方面收费,有的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扣收各种名目的手续费,据新闻媒体报道:银行的收费项目近7年增长了10倍,现在已发展到3000多种,多种理财产品,提示不足,导致很多人损失惨重。在保险行业,投保收钱时十分简单,一个电话、一条短信、一张街边的桌子、一个人上门就可收费;有的储户去办储蓄却被忽悠成保险理财产品,不一而足。在证券行业,21年来中国股市,圈钱4.3万亿元,分红0.54万亿元,游戏规则的不公平,导致很多中小投资者血本无归。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权益亟待保护。但出现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维权的道路很艰难。首先,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对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如何进行调整,争议和纠纷如何处理,由哪个机构来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何,怎样保证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等具体问题,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目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无法可依”。其次,我国各金融行业协会自律机构虽已成立多年,但是受制于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其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作为也非常有限,更多的注意力是集中在行业利益上,而消费者协会大多处理的都是一般商品和服务的维权,对金融消费的维权很少触及也无章可循。再者,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则侧重于对各监管行业金融机构的规范性、风险性进行监管,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难以管理,目前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投诉纠纷,主要依靠银监会2007年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进行协调处理,但重视、认可的程度不高。最后就是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往往直接诉诸司法途径,面临诉讼周期长、费用高、举证难和执行难等诸多现实问题。为此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建议国家专门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走上法制的轨道。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契机,使两部法律相互衔接,共同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
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参与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在有银行业协会、地方政府金融办公室的地区,由以上六家单位共同组成当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在县以上行政区设立各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使各地金融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时,投诉有门,有法律保护,有组织支撑。
三、规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运作程序
制定一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运作程序,从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发生纠纷投诉开始,建立一套全国联网的金融消费者投诉电子信息跟踪系统,全程跟踪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的全过程,直到处理完毕,并建立投诉处理信息库。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与人民法院相互联动,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的人员进行调解,在民事范围内,高效低成本地化解纠纷。
四、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监督管理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机构的上帝,是金融机构生存的衣食父母,各金融机构应自上而下加强行业自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检查、监督和管理,虽职责各有分工,却要相互联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联动机制。
为金融机构建立一套电子信息档案系统,被投诉核实后的金融机构将其纳入不良行业记录,以利于金融消费者识别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维权宣传,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抗侵害能力和维权水平
许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与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的匮乏有关,而当受到侵害时,又不知如何维权,导致欲诉无门。为此,应加强全民的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建议将相关的知识纳入中学课本,纳入广播、电视及街头巷尾等社会多种媒体的宣传,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抗侵害能力,一旦发生侵害,能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