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14号文),部分省市也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扶持政策。然而,当前出台的扶持政策大多是微型企业成长起来后的“后扶”政策,针对微型企业初创阶段的扶持力度亟待加强。
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当前微型企业发展的初创环境依然十分严峻,严重制约了微型企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是创办筹资难。据对重庆市微型企业的调查估算,一般商业服务行业微型企业设立并达到基本的开业条件,需要10万元左右的资金,加工业则需要20万元。创办微型企业的主体多为缺乏经济基础的“草根”人群,社会资源少,筹集资金非常困难,由此导致了许多微型企业“胎死腹中”,或者企业成立不久便夭折。
二是运行融资难。据了解,绝大多数微型企业都被资产抵押、担保、一年以上会计报表这三道门槛挡在了银行门外,能够获得贷款的不足10%。即使申请成功,微型企业也要承担较基准利率上浮20%—30%的贷款利率,普遍高于大中型企业。更多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微型企业,只有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甚至借高利贷,年息达20%以上。
三是税费负担重。目前微型企业需缴纳的行政性收费达69大类。许多行政性收费是按户记收,因此造成实际税费负担的不合理。一般情况下,微型企业的税费占其税前利润的40%—50%,大大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微型企业由于难以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需多缴纳20%左右的增值税。此外,员工食宿等隐性成本,也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四是准入门槛高。一些特定行业对注册资金、行业资质等有较高要求,限制了微型企业的发展。同时,初创期的微型企业还面临注册程序繁杂、家庭住宅不能用于注册经营场所、加工企业用地难等问题。
成立初期的1年至2年,对于微型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贯彻落实14号文件过程中,将政策扶持的重点放在初创阶段的微型企业,着力优化初创环境。为此,我们建议:
一、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首先,建议中央设立微型企业发展资金,由各地方政府按11比例,配套设立地方微型企业发展资金。其次,建议对政府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创新。一是将财政扶持前置,即在微型企业成立之初,以资金奖励或补贴的形式给予企业财政资金扶持,切实解决创业者初始筹资难的问题。可以算一笔经济账,以发展1万户微型企业带动10万人就业计算,政府一年给予10万失业人口低保补助等各项支出约5亿元,若按每户微企给予3万元资金补贴计算,财政支出3亿元,实际节约财政资金2亿元,还可以带动创业者自有资金近7亿元投入实体经济。二是借鉴各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以资本金的形式注入微型企业,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政府投入部分进行回购。三是建议进一步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如,对微企贷款高于基准利率的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补助;设立风险基金,分担金融机构风险,提高其为微企提供贷款的积极性;鼓励创办小微金融机构和担保企业,拓宽微企融资渠道。
二、减轻微型企业税费负担。一是进一步清理、减免相关行政规费。二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帮助微型企业减轻环评、资产评估、投资管理咨询等费用负担。三是制定针对初创期微型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如免收登记注册费,初创期免征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四是对微型企业缴纳员工社保实行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
三、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一是进一步简化企业审批程序,放宽微型企业行业准入限制。二是加强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区建设,为初创期微型企业提供创业经营场所。
四、建立针对微型企业的创业培训长效机制。一是建立专项培训资金;二是将培训重点放在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三是注重创业初期的孵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