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和稳定的资金渠道,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针得以长期稳定实 施的关键。为此建议: 1、首先,加强生态保护立法,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 律依据。其次,制定专项自然生态保护法,对自然资源开发与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 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第三,要通过立法确立生态环境税的统一 征收、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范围。 2、运用“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加大国家在西部地区,特别是 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 计划,对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造成的财政减收,应作为计算财政转移支 付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 3、运用“项目支持”的形式,重点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的生 态移民和替代产业的发展,将农村新能源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 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尽快出台有关产业扶持政策,有计划、分 步骤地在环境重点建设地区加强项目投资力度。 4、建议征收国家生态补偿税,在加强排污收费力度的同时,逐 步实行费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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