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修建高速公路,37公里路段,竟有37名干部受到 处理,平均每铺设1公里就有1名干部“倒下”。 “有项目必有腐败”,此话虽有偏颇,但从侧面反映出人们对工 程腐败案件越来越突出的不满。 阳光法案遇“尴尬”背景链接:据有关部门调查,去年全国工程 招标率仅为六成;在对78个国家级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大量的招投 标走了过场。 江苏省交通厅厅长章俊元代表点评:法律虽然有明文规定,项目 法人、行政主管部门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都应彼此独立。然而,目前 一些地方的招投标评标委员会大都由在行政隶属关系下的专家人员组 成,这些专家不少是隶属同一个上级部门管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 独立”。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镜头回放: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 刘中山、副厅长郑道访,因巨额贪污受贿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 交通厅的10名处级干部也因同类问题先后栽进了法网,法院认定郑道 访受贿以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多达1200余万元。“三湘女巨贪”蒋 艳萍、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马其伟案,无不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 腐败密切相关。 全国政协委员、吉林省监察厅副厅长修福金点评:风气至关重要。 我们看到,这些腐败案中的犯罪分子,手中掌握着工程项目的发包、 分包、招标、投标、评标的巨大权力,大肆收受贿赂,使建设工程招 投标近几年几乎成了最容易滋生腐败的地方。这种集“运动员”和“ 裁判员”于一体的特殊身份,怎能不为他们随心所欲地滥用权力提供 方便!这是腐败之源,不但增加了政府运行成本,还降低了投资质量。 工程监理形同虚设背景链接:目前我国工程监理机构已有3000多 家,但大多数人员素质不高,专业人员奇缺,如公路建设市场中持证 上岗监理的仅占20%至30%。 章俊元代表点评:市场经济条件下,项目业主(发包商)、监理单 位、建设单位(承包商)是一种商业合同关系,也是法律关系。在三者 之间,责、权、利是清晰的,就质量而言,监理单位责任重大。问题 的关键在于,一些工程监理公司资质资信不符,不管有没有监理能力, 只要有关系就可以承揽工程业务,这样的监理如何能保证质量事故不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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