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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有效遏制"三公消费"乱象的提案

2011-03-02


案    由:关于依法有效遏制"三公消费"乱象的提案
提 案 者:林铭森
审查意见:建议由财政部研究办理

  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调研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我国财政行政事业公用经费支出每年增加1000多亿元,2007年以来,该项经费支出已接近9000亿元。传统上,这部分经费被称为"三公消费",即公款招待、公车消费和公费出国。9000亿大约相当于全年财政支出的30%。这个调查还透露,每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增长率为20%以上。目前,党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总量为200多万辆,每年公务用车消费支出1500亿~2000亿元(不包括医院、学校、国企、军队以及超编配车)。据统计,每辆公车年消费平均为8万~10万元。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制止公款吃喝行为作出过一系列规定,但收效甚微。公款吃喝甚至成为一种腐败的"官文化",成为跑门子、拉选票、建立所谓人脉关系的主要方式。畸形的"三公消费"不仅成为各级财政的沉重负担,更成为滋生腐败三大源头。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整治"三公消费"由来已久,但每次整治过后,又屡屡抬头,且愈演愈烈。根本原因就在于预算不详细、不透明。每年近万亿的行政管理费都用在了哪些部门、哪些方面,不仅在目前政府提供的信息中看不到。很多数据并没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如实公开。绝大多数政府部门对"三公"消费信息公示的刻意回避更为暗箱操作预留了可观的空间。社会各界对公共财政支出的监督无从谈起。老百姓与政府官员关系紧张等问题难以避免,人民的认同感和政府的公信力难以提高。
  "三公消费"已成为中国社会一个严肃政治问题和严重经济问题,已经到了非下大力整治不可的时候。
  一、财政预算应民主化、公开化,并完善、细化监管措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年度财政预算案材料中,行政部门的开支细到了添置一张座椅、几只灯泡。预算案详尽如此,公权力要想浑水摸鱼,自是无从下手。"三公消费"正因为能隐身于诸如"行政运行"等大类别与大概念之中,使得监督无从谈起。
  因此,要防止预算腐败,就必须完善对财政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首先要清晰定义行政事业公用经费的具体内容;其次,要建立公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外,全部预算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公开。
  二、"三公消费"依法公开,是成本最小的反腐措施之一
  国家财政资金主要源于纳税人,政府如何用,为何用,用向何处?必须向纳税人有一个交代,向纳税人负责,唯一的办法是公开透明。这不仅是政府应尽的义务,而且也是建设民主法治政府,提高执政的合法性和公信力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长久以来,公众强烈要求公开各级政府部门的"三公"消费支出详单。因此,要让政府预算公开透明,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编制、执行情况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和批准,做到所有政府的花钱项目,都要人大审查批准后才能执行。
  三、依法遏制"三公消费"已具备充分的法律条件
  "三公消费"之所以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打击不力。每年消耗着项目不明近万亿元费用的官员,不仅基本没有因为"三公消费"而下课的,而且在现实中结成了庞大的利益集团不断吞噬着纳税人的税款。
  实际上依法遏制"三公消费"早已具备充分的法律条件,关键是执法不严。
  1995年施行的《预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大审查批准。"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007年施行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三章专门表述人大对政府的财政预算监督。
  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为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由国家有关部门对刑法的贪污罪做出权威的法律解释,以处罚"三公消费"行为。
  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法律,严厉打击"三公消费"这一愈演愈烈的丑恶现象。彰显国家建设廉洁政府的决心。
  因此,无论是从改善财政支出合理性,恢复社会分配的公平性,还是推进廉政建设,"三公消费"都必须及时得到有效遏制。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并得到更多的财政资源真正投入到公共领域,为国家增加新的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