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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资源型城市资源开发补偿法律机制的提案

2011-03-02


案    由:关于建立资源型城市资源开发补偿法律机制的提案
提 案 者:施 杰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研究办理

  一、资源型城市面临的困境
  资源型城市,是指以本地区自然资源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城市。目前我国许多资源型城市都随着资源的枯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生存与发展压力。其面临的困难主要如下:
  (一)资源补偿偏低,资源型城市无法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资金。
  我国目前资源开发是在"资源无价、原材料低价、产品高价"体系下运作的,资源税过低,没有反映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资源补偿费的分配形式不公平(中央与省、直辖市的分成比例为5∶5,省所得部分与市、州的比例为2∶8),上大下小的分成比例使资源型城市缺少资金进行可持续发展。
  (二)随着资源的逐渐枯竭,产业整体萎缩,资源型城市的发展无以为继。
  (三)资源型城市生态破坏严重。
  二、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具体对策
  (一)理顺关系,明晰资源产权。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物品权属的限定与明确是进行交易并对物品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基本前提。因此应强化能源矿产资源产权市场价值观念,实现能源矿产。
  资源产权价值的最大化。以市场为导向,以能源矿产资源产权经济价值最大化为目的,把能源矿产资源产权实现的各环节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高度重视交换价值,使能源矿产资源产权市场化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二)重构资源税费制度。
  1.重构我国资源补偿费制度与资源税制度。
  建议对我国对现行资源税费制度进行改革:(1)重新定位资源补偿费制度的主要功能,真正反映对资源地的补偿作用。(2)对资源补偿费制度的补偿范围明确细化,补偿范围应包括:①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费(如发展替代产业、引导企业转型费等);②资源枯竭费(如矿区弃置费、职工安置费等);③环境恢复和保护费;④资源型城市社会保障救助费等。(3)调高资源税,将资源税的计征方法由目前的定额征收改为定率征收。
  2.调整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的分配方式。
  建议在分配方案上,将资源税确定为地方税种,完全留给地方;同时重新调整资源补偿费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加大地方的留成比例。
  (三)建立资源开发补偿的相关财税法律制度。
  1.建议加大对资源型城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资源型城市到了资源枯竭阶段,很难依靠自身解决就业、转型发展、生态保护等问题,需要国家财政的大力援助。
  2.建立利于资源型产业顺利转移或产业多元化发展的资金制度。
  建议我国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具体有两种方式:一是资源型企业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在生产成本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专门用于环境治理、恢复、转产等支出。二是由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资源使用单位强制征收一定数额的准备金,纳入政府财政专户管理,统筹使用,用于解决环境治理、城市转型等问题。二者结合形成"上下游共担,企业和财政分管,企业自用和社会统筹使用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
  3.对资源开发地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深入改革。
  建议在资源型城市转型过程中,调整企业所得税在中央与地方分享办法,凡是在资源枯竭型城市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留归地方,支援地方建设。
  (四)建立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建议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1.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是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者和生态效益的受益者,主要是国家和受益企业;2.明确生态补偿的对象是是从事生态建设活动并付出一定的成本费用的人和在生态保护中受损的人以及丧失发展机会的人;3.明确生态补偿的方式,以资金补偿为主,以间接补偿(优惠贷款和技术援助等)为辅;4.明确生态补偿的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