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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进程的提案

2011-03-02


案    由:关于进一步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进程的提案
提 案 者:王文章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办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我国各族人民的伟大创造力。作为"活的"的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增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绵延中华优秀文化传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等行政文件的指导下得到长足发展:
  1.完成了全国普查,摸清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家底"。
  2.四级(国家、省、市、县级)名录保护体系的建设工作得到完善(目前国家级名录项目共计1028项,省级名录项目共计4315项)。
  3.在保护实践中探索总结科学的保护方式,对不同类型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如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都取得成效。
  4.命名各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目前国家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488人,省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5590人)。
  5.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稳步推进。目前文化部已建设命名了闽南、徽州、青海热贡艺术、羌族等4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科学性保护的理论探索已取得宝贵的实践经验。
  6.工作机制已逐步建立健全。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除西藏自治区外)均已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机构。
  7.积极参与国际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合作。2004年经全国人大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目前我国已有26个项目和3个项目分别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拥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数量最多的国家。2009年10月,我国申请建立的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支持的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获得教科文组织第35届大会审议通过。我国参与国际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合作,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典范意义"的高度评价。
  与此同时,近年来利用"文化遗产日"、传统节日多次举办的各种大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和宣传活动,对营造全民珍爱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提高全民自觉参与"非遗"保护的意识和自觉参与保护行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必须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如比较突出的重申报、轻保护和重开发、轻保护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损坏和核心知识产权流失的问题,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等保障制度,调动和发挥各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和维护国家文化主权、保护国家文化安全中的独特作用等等问题,都迫切需要国家立法作为基本保障来加以根本性的解决。
  目前立法的难点,可能主要在两方面,一是民间信仰类项目要否保护、如何保护;二是语言保护问题。前者只要不是妨害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不是违反人性、伤害人的基本权利的,都应在允许存在之列。如妈祖信仰,有迷信成分在内,但总体上表达的是人们向善,向往平安吉祥,关佑他人的一种感情和理想,并有它存在的现实意义,就应当加以保护。后者主要应侧重于对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载体的语言加以保护。否则,就会脱离了现实性。此类难点,深入加以研究,相信会找到适合的表述文字。
  只有有法可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能更加有序地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真正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不竭源泉,并为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发挥作用。
  鉴于此,建议切实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