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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动海峡两岸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先行先试的提案

2011-03-02


案    由:关于积极推动海峡两岸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先行先试的提案
提 案 者:龚立群
审查意见: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中国银监会、国务院台办(中央台办)、中国证监会研究办理

  一、推进两岸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重要意义
  (一)降低汇率风险。当前两岸贸易结算所采用的货币主要是美元,这就产生兑换问题,进口方需以本地区货币购买美元等第三种货币,然后再支付给出口方,出口方收到货款之后将美元出售给银行,从而进出口双方均需进行外汇兑换,都面临汇率波动的风险,而且随着国际金融形势的跌宕起伏,以及各地区经济发展前景存在不确定性,美元等第三种货币汇率波动的风险是长期存在的。而如果采用人民币结算,双方可避免通过银行结汇和购汇的汇率风险。
  (二)加快汇款结算速度。两岸采用美元进行贸易结算,两岸银行必须通过美国的商业银行作为清算行才能实现货款的最终清算,因为美元的发行国是美国。由于进出口双方的开户银行通过同一美国商业银行进行美元清算的概率很小,因此一般至少涉及两家美国银行,如此,货款的结算至少要经过进口方、进口方开户银行、进口方开户银行的美元清算行、出口方开户银行的美元清算行、出口方开户银行、出口方,如此多的环节,使款项的流转速度放慢,从而拖延货款的到账速度。而如果采用人民币结算,两岸银行可以直接通汇,双方只需建立账户行关系,货款的结算就可以直接划拨,减少了款项流转环节,从而既大大加快了款项的处理速度,又保证了货款结算的安全准确。
  (三)降低结算成本。由于结算环节多,每一环节的处理,不仅花费时间,而且都需进出口双方中的一方付出费用,尤其是经过美元清算银行时,每划转一笔款项,都要扣除一笔固定费用,如发生差错进行更正,还要另外支付附加的费用。这不仅增加了进出口商的费用负担,而且每个环节都需要一定的货款结算时间,也使双方形成一定的资金占用,导致不必要的资金成本。如果使用人民币结算,进出口双方的开户银行直接通汇,省略了中间环节,从而节约了支付给中间环节的一切费用;而且两岸之间不存在时差,可以做到当日付款当日到账,不会占用进出口双方资金,节约资金成本。
  (四)解决人民币回流问题。台湾地区银行人民币兑换业务的开展,为地下流通的人民币资金进入银行体系开启了大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台湾地区人民币资金地下流通情况仍然比较普遍。据台湾地区金管局估计,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商户人民币现钞流回银行体系。如果实现两岸之间人民币贸易结算,允许商户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并可用于与大陆的贸易支付,将为合理的资金流动增加一个选择渠道,更好地解决人民币通过银行体系回流问题,实现人民币资金的良性循环。
  (五)将地下流通的人民币资金引入银行结算渠道。在现行管理制度下,由于台湾地区商户到大陆进行经贸交往时使用人民币的需求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实现,"地下钱庄"就成为商户的一种选择,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下钱庄"的活动。如果实现两岸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顺势将地下流通的部分人民币资金引入银行结算渠道并进行有效的监管。
  (六)推动两地经贸的进一步融合。开通两岸贸易人民币结算,将给企业在以港币、美元等国际结算货币之外提供一种新的选择,减少汇兑成本,使企业的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更具操作性和便利性,进一步巩固台湾地区作为大陆对外贸易的中介角色,推动两地经贸的进一步融合。
  二、现阶段推进两岸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应关注的问题
  (一)台湾地区人民币市场对大陆金融体系的影响问题。在台湾地区流通的人民币构成大陆地区对外负债,其增减不仅影响大陆的货币供应量,而且会对资本和金融项目带来一定影响。从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来看,太多本币在境外流通,容易为投机者所利用,冲击内部市场。因此,在推进两岸贸易人民币结算发展的同时,必须密切关注台湾地区人民币流通状况,研究台湾地区人民币市场可能对大陆利率管理、基础货币管理、货币信贷调控、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等产生的负面影响,同时,加强对台湾地区人民币跨境流通的统计和监测。这些对提高大陆灵活运用货币政策的能力、提高金融管理的效率和效力具有重大意义。
  (二)人民币非法地下交易问题。打击人民币非法地下交易包括打击地下钱庄和完善反洗钱机制两方面,是一项多部门协同合作的任务,建立良好的制度安排,形成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非常必要。必须加强与台湾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相互交流信息,协作打击地下钱庄和洗钱犯罪。此外,推进两岸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两岸还应加强有关宣传活动,及时让公众了解管理政策的变化,以通过合法渠道实现贸易资金结算。
  (三)两岸金融合作滞后问题。虽然两岸金融合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不可否认,两岸金融交流迄今仍然停留在单向和初级阶段。造成单向和初级阶段原因,除台湾当局的政策限制外,两岸金融合作目前也存在一些技术性的障碍,两岸金融业统计、会计的标准不同,将使未来在业务合作、金融监管方面出现困难;两岸货币兑换与清算的机制尚未建立;两岸缺乏金融资讯交换的网络,双方金融信息无法进行及时、全面的交流;两岸金融法规不协调,不能互相认可,势必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等造成障碍。
  三、推进两岸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建议
  推行两岸人民币结算,在方向选择上,要采取局部推进同系统整合相结合,以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作为人民币结算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在方式选择上,强调市场的自发演进和政府的制度协调相结合,以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为基础,积极发挥政府的制度协调作用;在制度安排上则要立足于提高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的认可度。
  (一)完善人民币和新台币定价机制。建议允许将目前由中国银行总行对新台币统一定价改为由开办新台币兑换业务的银行根据自身人民币头寸情况,参照国际行情,以国家公布的美元交易基准汇价为依据,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套算人民币对新台币的买卖价,并报当地外汇局备案,扭转因汇率问题制约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的不利局面。
  (二)循序渐进尝试两岸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在允许两岸的非贸易项下和对台小额贸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基础上,推进两岸贸易和资本项下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允许以人民币作为报关币种办理进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适当给予使用人民币结算工具的企业或个人在退税、收汇核销、办理结算手续等方面优惠政策,以调动其使用人民币结算工具的积极性。
  (三)支持两岸银行建立人民币和新台币清算平台。允许两岸银行直接互开人民币和新台币清算账户,在监管范围内进行两岸人民币和新台币清算。
  (四)加强两岸金融监管合作交流。建议条件成熟时签订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在为两岸民间经贸往来提供优良金融服务的同时,联手打击两岸外汇黑市交易、地下钱庄与非法跨境洗钱行为,维护两岸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建立两岸金融和司法信息交流机制,保证监管信息传递通畅,为监管合作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外汇黑市交易、地下钱庄,净化两岸金融市场。共同打击地下钱庄与非法跨境洗钱行为,两岸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反洗钱和反走私法律,维护两岸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加大外汇管理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两岸商贸人员知法、守法自觉性。公安、工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共同配合,建立两岸金融和司法信息交流机制。
  (五)以点带面推进人民币结算。建议采用渐进式贸易自由化方式,充分利用海峡经济区的区位优势,建立起投资自由、贸易自由、人员出入自由、货币流通自由、高度开放的综合性贸易和进出口加工中心。在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内,两地居民、非居民自由往来,双方货币自由流通,既可解决双边自由贸易问题,也可为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提供资金来源,通过设立货币兑换点,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在总结实验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再在一定的范围内逐步推开,使得人民币本币结算范围逐步扩大。
  (六)建立人民币跨境流动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对海峡两岸人民币跨境流动情况和人民币官方和民间汇率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探索建立人民币跨境流动异常情况预警指标体系,并研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七)扩大台湾地区金融机构所持有的人民币在大陆境内的资产配置渠道。积极推动台湾地区确定人民币在外汇分类中的地位,提高台湾地区商业银行持有人民币的规模,为商业银行扩大人民币结算规模奠定牢固的法律基础。保证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人民币头寸能够获取合理的收入,这既有利于激发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鼓励台湾地区采用人民币开展贸易结算。
  (八)推进两岸商业银行建立代理关系。在代理行内加挂人民币兑边境货币的汇价,以实现结算账户间的清算,加快现代化支付清算体系建设,提高金融电子化水平。
  (九)推动两岸互设金融机构。引进台资金融机构,鼓励台资金融机构和台资财团进入我省参股商业银行、收购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设立合资银行,拓宽台湾金融资本进入我省的渠道。允许具备条件的台资集团设立财务公司,负责集团下属企业人民币、外汇资金统一调度,以解决集团内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福建银行同业公会和台湾银行同业公会分别代理两岸银行业对两地企业的征信或者合资成立征信中介机构。设立证券和产业投资基金等互惠型基金,吸收台湾资本,间接进入大陆证券市场和进行产业投资。同时,敦促台湾当局批准我省银行赴台设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