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提案及办理复文选登

关于加大醉酒驾车、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的提案

2011-03-02


案    由:关于加大醉酒驾车、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的提案
提 案 者:戎嘉余
审查意见:建议由公安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办理

  近年来,随着鼓励民众购车和民众购买力极大提高,全国各地车量猛增。然而,由于驾驶者素质差异很大,这两年来醉酒驾车、肇事逃逸的例子在全国各省市屡见不鲜。去年一年,醉酒驾车血案接二连三地在江苏、浙江、河南、广东、四川等省发生,令人发指。如南京市江宁区发生的一起醉酒驾车导致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社会影响极坏。许多人都认为对这样的事情,目前司法上处罚的力度太轻。
  社会大造舆论声势,掀起《禁酒风暴》,自然可以提升安全文明驾车的意识,减少交通肇事现象。但是,光靠交警的集中行动和人海战术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来看看国外是如何处罚酒驾的。在美国,把酒后驾车定义为故意犯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就作为醉酒驾车论处;首次醉酒驾车的,除罚款外,还可判处坐牢6个月;若酒后驾车被吊销执照后仍继续驾车,则可判坐牢1年;有的州将酒后驾车视为"蓄意谋杀"定罪。在英国,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者将终身不能开车,若在10年内有3次酒后驾车,就吊销驾驶执照109年;一旦发生事故,终身不能再开车。在新加坡,初犯者将受到罚款或监禁6个月。在加拿大,凡造成人身伤害的,监禁10年。
  在国内,目前他律有很大的漏洞,而自律又太放松。他律,即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及实施法律的威慑力,遗憾的是这两方面目前都有明显的缺陷。法律规范标准不明朗,界线不清晰,力度不强硬,司法机关在执法上有了法律漏洞,似乎给交通肇事者开凿了逃责的通道。醉酒驾车引发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定性有争议。由于法律定得不细、不严,就使司法机关很难办好。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规定: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外,酒后驾驶的最高刑期只有7年。酒后驾车是漠视生命和犯罪的行为,醉酒驾车实际上就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立法上的缺陷和漏洞必然会导致执法和司法上的软弱或无力。所以,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必须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性。还有,城市飙车造成人员伤害,究竟是按交通肇事罪还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也缺乏明确规定,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对此看法也不一样,争议很大。这两个罪名的刑罚却有天壤之别,差别太大肯定会直接影响到对城市飙车的打击力度。
  目前交通肇事罪的"轻型化",难以引起驾驶员的足够重视。"醉酒驾驶"也无法真正成为机动车驾驶员思想意识中的"高压线"。难道我们还要用多少冤魂来换回马路安全吗?若肇事后只是赔钱,缺乏对生命的根本敬畏,无视他人的生命尊严,这才是重大交通事故频发的深层次原因。
  我们不能只站在肇事驾驶员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甚至为其辩护,更应该站在弱势受害人的立场上去考虑。试想,受害者原本活得好好的,突然被醉酒者或者飙车者驾车撞死,怎能对得起他尊严的生命?对得起他的家属和亲朋好友?假如交通肇事致人死命,只判几年、付点钱,使之变成"杀人成本最低"的一种恶性方式,怎么能使社会安定与和谐呢?众所周知,"杀人偿命"自古以来就是人们所认同的社会正义。
  希望政府和司法部门能进一步高度关注和重视这个问题,法律界应尽快修改立法。只有严肃法制,加强惩处力度,包括在法律上加大对醉酒驾车、交通肇事逃逸和城市飙车的处罚力度,才能使有侥幸心理的人悬崖勒马,否则,悲剧还将在我们这片土地上发生。严惩恶性醉驾和飙驾,坚决防止"以钱抵刑"的坏现象,应该从源头上彻底遏制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我寄希望于社会将生命视作最高体现,公正、公平,坚决删除法律软肋,特此建议专门增设"酒后驾车肇事罪"、"飙车肇事罪"和"交通肇事逃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