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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民族卫生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提案

2011-03-02


案    由:关于完善民族卫生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提案
提 案 者:伊丽苏娅
审查意见:建议由国家中医药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研究办理

  医药卫生事业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党和政府的关心下,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取得了飞速发展。民族医药卫生工作是医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卫生工作又是民族工作,为促进民族大团结,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民族医药特指我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地域性。至今有着西医和中医不可比拟的优势。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民族医药发展,先后出台《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取得可喜成就。然而,民族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仍然缓慢。如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后继乏人,民族医药学濒于失传,大量的民族医、民族药亟待开发、探索与整理。严重的地区病、民族病直接影响着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和民族同胞的身体健康。民族医药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设备差、民族药药品短缺等。其主要原因还是民族卫生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与严重淡化,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民族卫生医药行政管理机构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的卫生行政管理机构中没有专门的民族医药卫生管理机构,形成无人抓、无人管的无政府状况。民族医药卫生工作穿插于其他业务管理部门,没有专门的管理队伍,属于兼管的范围之内。地方的民族医药卫生管理机构更是不够健全,许多地方只是有机构没有专人开展业务。所以民族医药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业务发展很难得到彻底的落实,同时,民族地区的医药卫生现状也无法真实地反映给国家管理部门。
  对民族医药卫生管理工作投入不够
  国家对民族医药卫生工作的投入不够,包括机构的设立、人员的编制、科研及市场开发等,使得民族医药卫生工作没有强有力的资金与政策支持,更是缺少专业的工作队伍。各民族地区由于经济等多种原因,对民族医药卫生工作的投入更是不足,无法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民族医药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不够健全
  民族医药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够完善。对民族医医疗机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民族医诊疗技术的准入和民族药使用与管理,以及民族医药制剂的开发标准、民族医药的审批政策,民族医的执医资格评定与师承制度等需要结合民族医药卫生工作的现状,健全相关政策及法律。
  为了促进民族医药卫生工作的全面发展,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成立专门的民族医药卫生管理机构,完善现有的机构设置,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民族医药卫生司(处),同时在各民族地区及聚集区卫生部门建立民族医药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从上到下的完整管理体系。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各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民族医药工作,在制定实施中医药工作计划和方案时,要将民族医药工作纳入其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族医药的投入,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对涉及政府安排投资的建设性项目应按建设程序审批。各地要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筹集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发展民族医药事业。
  三、做好民族医药法制化和标准化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及各民族地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医药的规定,结合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推动民族医药的发展。
  四、加强对民族医药卫生行业新社会组织的投入,政府相关部分可以委托各行业协会开展相关业务,也可购买新社会组织的服务,充分发挥新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协助政府更好地加快民族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