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提案及办理复文选登

关于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提案

2010-02-09


案    由:关于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提案
提 案 者:民进中央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农业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国家工商总局研究办理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扩展和产业化步伐的加快,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暴露出了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农业科技源头创新乏力,科研、生产“两张皮”;
    ——基层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薄弱,经费缺、待遇差、人员少、素质低、服务功能弱;
    ——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尚不健全,经营不规范、组织规模小、缺乏自我发展的机制与动力,跨地区合作少、覆盖面窄、带动力弱。
    在低收入兼业小农户为主体的基本农业经济制度短时间内难以改变的情况下,为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必须坚持公共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主导地位不动摇,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改善农户采用新技术的外部制度环境,引导企业、民间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定位
    应明确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定位,制止一些地方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简单地推向市场,合并或撤销机构、减编减员减经费的做法。编制部门根据基层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科学测算和确定人员编制。通过严格的选拔机制,逐步扩充基层特别是乡镇农业科技服务队伍。
    二、加大公共财政对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投入
    农业科研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属性,除了杂交种、农药、肥料等知识产权保护较强的成果外,大部分从事常规育种、栽培技术研究的科研人员很难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央一号文件(2009年)精神,各级财政要依法加强对公益性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投入力度,提高农业科技人员的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和手段,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一是保证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等待遇;二是保障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需的交通、通讯、水电等业务经费;三是安排房屋维修、设施设备购置更新经费;四是安排以项目形式下达的科研与技术推广经费;五是改革现行农业科技推广经费层层下达的拨款方式,直接拨付到任务承担单位。六是安排专项预算,由国家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人员培训工程,对外出参加培训、交流的技术人员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科技人员积极主动地提高自身素质。
    三、改革农技推广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
    一是要改革与完善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的评价奖励机制,对推广效果的评价,以成果转化的规模、效益和产业化程度为主要标准;对于长期从事农技推广工作,在促进当地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由各级政府进行奖励。
    二是改革与完善农技推广人员的技术职务评聘机制,实行“双考核、双聘任”,以推广工作所取得的实际绩效和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民的评价作为农技推广人员的主要考核标准,提高考核评价的客观性;农技推广人员的聘任,要充分考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民的要求和评价,对农民不满意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转任或解聘。
    四、鼓励、扶持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队伍的发展
    一是政府在加强公共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同时,要在立法、管理、政策指导、信贷金融等方面为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队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在消除体制障碍、打破行业界限和条块分割方面发挥作用,解决好项目审批、工商登记、征用土地、税收等方面的问题,积极引导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队伍的健康发展。可通过委托、招投标等方式,鼓励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承担部分公益性推广任务,鼓励龙头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