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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提案

2009-03-02


案    由:关于优化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提案
提 案 者:农工党中央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中国银监会研究办理
     优化农村金融服务,是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效推进器。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指农户与供销、加工服务主体的产销协作和经营组合。伴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组织发育,现在已形成了多种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模式,但其参与的主体不外乎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处于产业化中生产环节的农户以及一些小规模农民专业户;二是起连接生产和市场的龙头企业,其中包括农村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大户、城市商贸加工企业以及一些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三是以一些农户为主的合作中介组织,如专业合作性的专业协会;四是集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产销一体化公司。在产业化过程中,几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都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迅速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无论是从质还是从量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现阶段农村金融机构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农村金融领域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露出来,有必要通过政策性干预,整合各方优势,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农业相对第二、三产业,具有生产周期长、对自然条件依赖性强、比较效益低、布局分散、市场波动大、抵御风险能力弱等弱点。农业贷款管理工作综合性强、难度大、风险高的现状与贷款经营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原则相脱节。农业是弱势产业,涉农保险还没启动,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也较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资金需求有"季节性强、金额小、需求急、频率高"的特点,这就要求基层金融机构贷款简便、快捷、灵活,而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贷款用途窄、审批环节多、手续繁琐、批复时间长,增加了贷款发放的难度,不能满足市场急需,与农村经济不断变化的资金需求脱节,从而削弱了农业生产向高层次发展的势头和后劲,支农资金也没有实现良性循环。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如湖北黄石大冶市共有各类营业性银行业机构9家,经营网点85个。其中,农业发展银行机构1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27个,邮政储蓄网点21个;从银行业机构布局来看,城区有网点41个,乡镇网点44个,除去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乡镇网点19个,乡镇网点实际只有25个,仅占全市网点的17.64%。

     为了强化金融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服务的功能,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优化金融结构,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开展村镇银行、小额信贷组织试点,推广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试点,多渠道增加支农资金投入。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抓住国家金融改革契机,依据银监发[2006]9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筹建民营银行,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问题。

     二、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加融资总量。农村信用社作为支持"三农"经济的主力军,其地位需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因此,相关部门必须把住改革的宗旨和标准,做好试点资金支持工作,确保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从而增强其资金实力和与各类金融机构竞争的能力。要指导农村信用社不断完善信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同时大胆吸收各大银行的先进经验,开拓业务范围,增强业务品种。要鼓励农村信用社加大投入,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授信面额,最大限度地吸收农村资金,增加融资总量。

     三、明确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在支持"三农"中是应该大有作为的。农发行应体现政府政策意图,成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坚持政策性和效益性的统一,以执行农业政策为前提,以防范风险为重点,按照"统筹考虑,总体定位,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国家支农体系和农村金融体系的框架内统筹考虑,明确农发行在新时期的总体定位和支持重点,在继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职能"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壮大、农业基础设施的修建、农业科技项目的推广和社会化体系的建立。要加快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强化政策支农的功能,真正承担起支农重任。

     四、加快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建设,缓解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要强化对信贷部门支农投入的硬性约束,促使其放宽农村信贷条件,减少审批环节。同时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机制,建立农民贷款专项担保基金或从国家无偿投入的扶贫资金中切块安排农民贷款担保基金,制定贷款贴息政策,化解支农信贷风险,提高信贷部门放贷的积极性。要鼓励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企业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或有条件的企业投资创办民营担保机构,政策上给予扶持。鼓励建立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担保机构,鼓励现有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业担保业务,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出台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框架,以防范相关的金融风险。

     五、创新贷款方式,健全农业信贷约束与激励机制。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中小企业的特点,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对资信状况良好、确有还款能力、与银行有长期稳定关系的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对可提供足值、有效最高额抵押的企业,可以采取循环贷款的办法,实行"随借随贷、随收随还、循环使用";积极探索开办股权、应收账款、品牌、专利权、人寿保单为质押品的质押贷款方式;要推出一系列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理财、咨询等综合服务产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完善信贷管理责任制,制定信贷标准,废除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如新增农业贷款本息百分之百收回、贷款终身责任制等。应建立促进贷款有效增长和效益提高的激励机制,对发放的贷款确定一个合理的风险控制比例,严格奖惩,实现规避风险和利益驱动的对立统一。完善对农业信贷员的管理,建立信贷人员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信贷员积极性。对信贷管理质量好、严格按程序放贷的信贷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做到权责利对称。

     六、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各级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在农业项目建设、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促进信息相互对称;要积极开展农业项目融资推介活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项目推介会或银企联谊会,将有效益、有市场、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向金融机构推介,为投融资双方的合作与发展创造机会。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定期召开金融联席会,听取农业经济、金融工作汇报,共同研究农业经济金融运行形势,解决金融在经济运行中的疑难问题。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积极培植A级以上农业信用企业,最大限度地满足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